nycity10001 wrote:那麼大 重要的展場 ...(恕刪) 刑法第13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因為....他們即將量產會道歉的車...人為因素就此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