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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新竹市中華路與經國路交接路口車禍

小弟的休旅車於11/18晚間約19:40左右在新竹市中華路與經國路交接口發生車禍,被一台闖紅燈的機車攔腰撞上後逃逸。想麻煩各位廣大的網友,當日若有行經該路段且恰巧遇見車禍且記的肇事機車輛車號的朋友可否提供車號或影片給小弟麻煩各位了!!謝謝。

其實小弟的車輛有保險維修費用不是問題,但小弟無法接受肇事逃逸這個情況。所以麻煩各位了!!
2011-11-18 22:55 發佈
有保險請放心,保險公司會比你更想抓到肇逃者,但...重點是就算抓到了保險公司也沒義務要告知你...
感謝網友提供影片,車號N**-385的車主如果你看到這篇發文請你主動聯絡。
否則星期一我就把影片交給警察杯杯囉!
附上當日特徵
車種為山葉-迅光
身穿黃色外套斜背包

如果您願意現身道歉小弟可以不追究!!
若是避不見面那我的處理或許就不僅是報警因為我已經備案了

或許我會考慮提告!畢竟是您肇事逃逸不是嘛?
你在這邊 請他出來 他基本上看不到吧

直接送去給警察就好了

偷跑 就是要付出代價 要讓他懂!!
說得好就這樣吧!偷跑是應該付出更多代價。
maxi6547 wrote:
感謝網友提供影片,車...(恕刪)

樓主在這問那位也沒法看見吧?
建議直接把影片提供給警方與保險公司。

那位好心的網友,讚喔!!
maxi6547 wrote:
感謝網友提供影片,車...(恕刪)

maxi6547 wrote:
或許我會考慮提告!畢竟是您肇事逃逸不是嘛?



建議你趕快去驗傷
多少應該都能驗出什麼傷吧
我記得肇事逃逸,好像是要有人受傷才能用告肇事逃逸
某保險公司的理賠員這麼對我說的...
如有誤,請大大們指教
至於你是否能驗出什麼傷
就看你怎麼驗了...
說不定對方也跑去驗傷了
skyheineken2 wrote:
建議你趕快去驗傷多少...(恕刪)

文章來源-台灣法律網
小智與朋友開車出去玩,途中一個不留神與一位摩托車騎士發生擦撞。當時小智與朋友曾下車看過這位騎士,發現騎士的身體並無大礙,車子也並未受到多大損傷,為了怕麻煩,雙方也就自行離去。但事情經過後不久,小智接到檢察官的傳票,傳票上記載的案由卻是「肇事逃逸等」!小智當場瞠目結舌,不知為何一場小小的交通意外竟會演變成如此…。

刑法於八十八年修正前,若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時,一般而言,關於刑事責任只有傷害罪的問題。由於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必須知道駕駛人是誰,才有可能對其提出告訴;而若駕駛人當場逃逸的話,就很可能有遲延被害人受救助的時間導致傷勢加重甚至死亡,卻因為不知駕駛人為誰而無法查緝的情形。因此刑法在八十八年修正時增訂了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這個條文是為了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加以救助而增加的,而本條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一般俗稱的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被害人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

但是,近來實務上卻發現有些被害人,在雙方其實只有交通工具受損,人並沒有怎麼樣情況下,利用本條的規定迫使肇事者出面協調賠償事宜。而且有些身體上的傷害並不會立刻產生症狀,那麼在事故發生時雙方自行離去,被害人事後自行就醫才發現症狀時,為迫使駕駛人出面解決,被害人便可能以肇事逃逸的罪名提出告訴或告發,駕駛人也常常因此百口莫辯。所以不論是駕駛人或被害人,為求自保,於交通事故發生時,能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程序處理,才是最妥善的處理方式。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的規定,所謂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因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的事故。同法第11條規定,一般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由警察機關處理。同法第4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傷亡者,應迅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保持現場,儘速報告就近警察機關。因此只要事故發生時報警者,警察機關即有處理的義務。另外,同法第8條雖然有「道路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的規定,但是並不是說僅有財物損失或輕微傷害的交通事故就不能報警,而且報了警,警察機關仍然一樣負有處理的義務。

交通事故發生後所衍生的糾紛,通常是因為事故發生當時沒有蒐集足夠的證據,事後雙方各說各話而產生的。如果事故發生當時有報警,由警察當證人證明事故發生當時的情形,法官或檢察官都較容易採信這樣的證詞,這麼一來,不論是對於駕駛人或被害人,反而都有保障。所以,在看完上面的說明之後,您可千萬不要再有「事故發生能不找警察就儘量別找」的觀念了!
感謝樓上兩位朋友的建議因為小弟是開車所以沒有受傷只是自己的車就要進場了,目前掌握的影片可以證明對方闖紅燈且發生碰撞後很快就逃離現場。提告的部份可能會以造成他人財損的方向進行。

其實追究這件事得重點在於肇事後逃離現場的行為這次因為小我是開車所以沒有受傷,下次若是角色互換由他開車撞傷機車騎士那不就有可能鬧出人命。

這名騎士若是可以出面道歉其實我應該不會要求他做賠償,追究的重點是這位仁兄的心態為何要闖紅燈撞人後又要逃走。

由影片看起來這名騎士應該也年紀不小了怎麼會有這樣的行為真是......

發生的當下小弟也立即報警備案,有常走這個路口的朋友應該知道監視器也是多到一個不行。我也會請警員由不同角度去掉閱監視器畫面,再加上網友提供的行車記錄器畫面(讚!)雖然在這裡發文這名騎士未必看的到但是就當做我給他的機會吧!

讓我把你揪出的時候想談和解......想都別想!!!!

我一定陪你上法院!!!!!
落跑 讓他付出慘痛的代價 時間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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