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ego11599 wrote:大家可以放棄了,因...(恕刪) 交通部針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23 條進行修改,詳細規定如下:2019 年 7 月 1 日後,申請變更氣體放電式以外之頭燈(不含鹵素頭燈)者,須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頭燈應使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的燈具,近光頭燈應裝設自動調整垂直傾角的裝置,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方能辦理變更登記。另外在 2019 年 7 月 1 日以前改裝的車主,不須出具安裝證明及統一發票,燈泡與安裝店家是否合格合法也不予盤查,僅須至公路監理機關檢測燈組光型、亮度等,確認符合頭燈檢驗基礎,就可以辦理頭燈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