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是你會要求煮碗"新的"?
若去買音響,錢付了..等著店家運送到家裡來.結果運送途中出車禍,撞壞了..
店家說..這個音響你付錢了.所以是你的,我只是幫忙載過去.所以你要自己負責.本公司提供維修零件優惠特價.工資不能打折.
誰能接受?
這不是很簡單的道理??
不知怎麼的..法律搞的跟政治一樣亂
就小弟自己的想法
買賣東西不就是驗收,交付後保管責任才算在買方的嗎?
車子辦牌登記最主要只是確認產權是誰的,才不會停在路邊結果車子被別人"撿走"
2個是不同的意義.
如果最後的結果是樓主要自己吞了
就是台灣的法律偏向財團有利.
那我真的建議以後大家買車都要自行加註"很多"特別條款
我相信業務都很辛苦.也很可憐.夾在公司跟顧客之間,裡外不是人.
一切都是營業所或代理不想負責所以叫業務去送死~業務也只是不能決定事情的基層員工.
跟業務吵是沒用的.要直接找大頭目.
樓主加油啦~
貓狸狸 wrote:
若去麵館吃碗麵,但是店家煮好麵後,突然飛來一隻蟑螂.這時你能不能接受店家把蟑螂夾起來當做沒事?
還是你會要求煮碗"新的"?
若去買音響,錢付了..等著店家運送到家裡來.結果運送途中出車禍,撞壞了..
店家說..這個音響你付錢了.所以是你的,我只是幫忙載過去.所以你要自己負責.本公司提供維修零件優惠特價.工資不能打折.
誰能接受?
蟑螂跑進麵裡,依一般人見解「這碗麵不能吃了」,而本案例車子若外觀受損修復後,一般人會認為「這台車鈑噴過,不能再開上路」嗎?
而你舉的音響例子是「本公司提供維修零件優惠特價.工資不能打折」,而本案件車主不但不用付修車費,車商還補貼一些福利方案,完全相反的後續處理你也能拿來當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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