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服務業就是要放低身段,就算客人錯也要當作自己的錯,這是早期做服務業的準則。展場的營業人員處理的確實不夠圓融,如果當時業務除了抱歉外,並派人陪同送到醫院做傷口檢查,那當事人的心情也不會這麼失控了。只能說這幾個業務太年輕,缺乏社會歷練,被開除個幾次就會學乖了。
支持版主向台灣馬自達求償!!版主爆頭的醫藥費,版主的精神撫恤金,小孩收驚的費用,DV的電費,網路的費用.........還有什麼項目,請各為網民幫忙想.可以幫版主向台灣馬自達求償!!鬥臭他!鬥臭他!鬥臭他!鬥臭他!鬥臭他!
KIKO-L wrote:ethan6288 wrote:敲到頭如果腦震盪怎辦接受完女草莓業務道歉完就離開萬一半路上昏倒然後甚至更嚴重找誰負責要求主管出面是維護自己權益出去!現在!不用懷疑 you算你走運,我的脾氣比版主好.更何況我來車展,是來看車, 不是來看SG.沒有帶DV拍 SG 的習慣.所以你剛剛恐嚇叫我走的言行, 我沒辦法錄下來,也沒辦法放在網路上,讓網民幫我集氣................(恕刪) 我應該告你毀謗嗎趕快說一下那裡恐嚇你我好準備打官司
Jackson_H wrote:當時是被請進去的 最後是被趕出來的面速利達姆沒擦 還要被恫嚇=========================================================你能好整以暇的好好的慢慢的錄影搜證, 這群業代應該完全沒有嚇到你才對. ---------------------------------當事人沒被嚇到的感覺不過他的小孩倒是被嚇到的樣子不懂你的用意為何?
Jackson_H wrote:所謂民氣可用,建議版...(恕刪) 小小疑問:女業務的部分....應該是刑法,是執行業務中...不是普通傷害!是業務過失.按刑法所稱普通過失傷害,係指一般人因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健康之損害,如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則為業務過失傷害之規定。所稱業務,指職業上日常實行之事務而言,不以形式上登記為必要,而以事實上反覆執行為標準。茲以車禍事故為例,一般人上下班時開車肇事傷人,為普通過失傷害,但若是公車或計程車司機開車肇事傷人,則為業務過傷害。 如果!要搞的話.....是不是應該!告女業務員:業務過失傷害(刑事)~~起訴後(已承認犯行)!附帶民事求償.然後告兩位大哥,恐嚇、公然侮辱、妨害人身自由~~~!附帶民事求償.然後馬自達代理三和幫,負連帶賠償責任....(因為所有人業務,都是執行業務中)小弟比較擔心的是....開馬車的傢伙,撞了人、撞死了人....之後說:我都一直道歉了,不然還要怎麼樣嘛?(有樣學樣嘛~都是跟"三和幫"的業務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