臉書上已經有拳頭哥的道歉文了我想 我選擇原諒拳頭哥假如我也認識K頭妹 也許 我說也許 我也會亂嗆 不過 K頭妹呢 事發還敢在臉書上煽動(拳頭哥算是被煽動的)另外 很怕熱的脫衣哥呢 還有最兇狠的出去哥呢兩位還是覺得自己沒錯嗎 堅持不肯道歉喔!!!
maverick6325 wrote:砲拳頭哥的初衷就是欲以「暴力」解決問題?一樣是公開言論,只因為立場不同,一樣暴力相向,一種主張就自認為是正義,可被默許;另一種主張是暴力,要被人肉搜索?很弔詭吧? 有一個殺人犯殺人了,正義的法律、警察就要到處搜索、懸賞把他抓起來也殺了他(死刑)~這樣是不是也很弔詭?
ilm0829 wrote:這年頭敢在網路上發表...(恕刪) 是這樣嗎? 讓我想起一件事 批如說 你在家打手槍 一堆不認識的人跑去你家 你門沒有鎖 他們看到你在打手槍 就打電話報警 說你(公然猥褻) 我有發私訊給你希望你願意說明一下你的看法 謝謝 抱歉打擾
自己以前去看車過,碰到的業務大致都不差啦,最差的頂多也是愛理不理罷了至少沒被業務嗆聲過最後是跟牛頭牌的業務買車,對方還親自到我家送上型錄以及說明我相信還是有熱心服務的售車業務員的,希望別因為一次事情打翻一條船
5D鯊鯊 wrote:是這樣嗎? 讓我想起一件事 批如說 你在家打手槍 一堆不認識的人跑去你家 你門沒有鎖 他們看到你在打手槍 就打電話報警 說你(公然猥褻) 要說你無知還要說你硬凹?這麼愛自己腦補法條,還不如花點時間好好搞清楚你說的公然猥褻的公然是甚麼意思,還是你以為別人家沒鎖,你就能跑進去逛大街?今天FB他設定可以讓不特定人士瀏覽,就構成公然行為,跟你腦補的公然猥褻完全不一樣
5D鯊鯊 wrote:是這樣嗎? 讓我想起一件事 批如說 你在家打手槍 一堆不認識的人跑去你家 你門沒有鎖 他們看到你在打手槍 就打電話報警 說你(公然猥褻) 我有發私訊給你希望你願意說明一下你的看法 謝謝 抱歉打擾...(恕刪) 家裡...法律上屬私領域有鎖沒鎖~~~開門沒有經過對方同意~~都算侵入民宅(侵權行為)就算他在家做愛做的事....都是他家的事....一堆不認識的人通通都可以請警察抓起來FB在網路上還是屬於開放性的~~~~除非有鎖~~~但破解把內部讀文章拉出來就算犯罪若沒有鎖~~~公開大家都可以看的到的~~都是言論自負單以三菱哥來說~~~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事後,縱然三菱哥並沒有真正傷害被K哥,仍然構成「恐嚇罪」,因為放話威脅被K哥的生命及身體,使被K哥心生恐懼的傷害已經造成。萬一三菱哥真的對被K哥做出傷害身體的行為,不僅觸犯「恐嚇罪」,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須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重要的是,兩罪是同時處罰的。另http://www.wretch.cc/blog/namasalu/604397(網路言論謹言慎行)http://yveslin0816.blogspot.com/2007/12/blog-post.html(淺談恐嚇罪-網路恐嚇、開玩笑恐嚇的問與答)跟您分享一下~~~
vincent323 wrote:要說你無知還要說你硬...(恕刪) 喔要是我在路邊攤跟朋友吃飯 聊天聊到(33323)是腦包 是白癡 很粗心沒有注意到旁邊有人 又剛好哪一個人是(33323)的朋友後來(33323)的朋友去跟(33323)說有人說他壞話 請問我會被告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