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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敲人妹、出去哥到日本MAZDA,每個都犯了錯(含懶人包) 1/4補充


chris810 wrote:
從危機公關處理的角度...(恕刪)




出去!現在!

夠精典


chris810 wrote:
1. 敲人妹

敲到人家的頭,除了道歉,什麼都沒做,表示她沒有真的把對方的健康放在心裡。頭被撞到有可能腦震盪,甚至回家後一覺不起,除了道歉,應該立刻問對方有沒有事情,並馬上提供醫療協助,甚至賠償金。

此外,公司都發正式道歉聲明了,她還在自己的FACEBOOK說:
「只因為我不小心k到他頭,就一定要受到他的辱罵嗎」
「我希望大家評評理拉,一個四十幾歲的男人,一個28歲的女業務」
「讓我們主管開除我,最後被警察抓去,關個十天半個月的!這樣您滿意嗎?還是把我眼弄瞎,拿門再K我您才能滿意呢?您不就是要這樣嗎!」...(恕刪)

太扯了
根本沒有悔意
不要說事主氣炸了
就算是我也想烙人砸店
真是欺人太甚
他們應該是看人家中年又帶小孩好欺負是嗎
今天要是年輕20歲裝扮像飆仔還敢這樣嗆聲嗎...
很好的分析
只能說太多人搞不懂自己的立場到底是什麼

消費者在乎的是過程
往往過程的好壞
能決定最後消費的金額高低

業務剛好是相反
業務在乎的只有最後的金額高低
過程只是達到目的的一種手段

若是如影片中所說的
脫衣哥、出去哥、偷笑哥、主管、敲人妹
甚至是有入鏡的不相甘業務
全都搞不懂自己當下該做什麼!!
都應該有所懲處!!

當下最重要的
就是清場
不相甘的人全都離開
若當時只留下道歉哥、女業代、事主
我想這件事也不會鬧得那麼大.....
這個敲頭事件可以說是一個經典的危機處理負面示範

各個環節完全荒腔走板

跳脫標準SOP的程序

導致一發不可收拾

商譽的損失是無價的

足以成為各家PR部門活生生的訓練教材

或許從另一個角度來說

各行各業都能記取教訓(是不是奧客不在此列討論...)

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惡魔獵手 wrote:
這篇樓主寫的很讚喔!...(恕刪)


業代說:「拜託打我」
若當事人真的打了,就已成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既遂罪,若只達輕傷程度,沒有達到重傷或死亡程度,當事人可以主張~得被害人(業代)承諾~阻卻違法---剩下的就交給法官自由心證了

所謂「重傷」之定義:
依刑法第10條第4項之規定,如下: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jack9188 wrote:
事情的真相有時候不是...(恕刪)


不管如何,就算客人無理取鬧,依舊不可以對客戶嗆聲,這是服務業的鐵則,在現場的仁兄。

最後忍不住頂多就鬥鬥嘴(不能生氣),請警察或保全,但不能像這樣一副要幹架論輸贏,這哪招?如果真的不爽就離開,換人處理。

趕客人又是大忌,"出去!"這種我很難想像是由業務口中說出。再如何生氣也是用"請出去!"。

不用為MAZDA辯解,因為這在任何一位從事門市工作超過3年以上的人來說都是很神奇的一段影片~
版大說的太好了!非常認同!
懶人包太好了~
中肯!!

至於馬自達~~
出去!現在!
大大分析的很精辟
給你一個本日最中肯

chris810 wrote:
從危機公關處理的角度...(恕刪)


感謝大大費心製作
5分奉上

那個敲頭事件的女員工
光是看她在FB上的那些留言
很難讓人感覺到她有任何的歉意

台灣MAZDA不知道她在FB上的言論嗎?
還是台灣MAZDA覺得員工有這些反應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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