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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自達只懲處自己.怎沒對攝影者提告


6核心 wrote:
應該是我錯了.我不知道01那麼多人當法官或檢察官.不知道各位大大那麼會引文或法條判決.而且判決書大家那麼會用判斷確定文.法院現在應該都是各位先進開的.我.....甘敗下風

應該的

6核心 wrote:
展場屬開放空間.應該...(恕刪)





不過我看那間房間裡面好像沒有任何馬自達的LOGO或是圖騰

頂多只是私人空間何來馬自達 屬 商標著作權??

而當事人為了捍衛自身安全被"請"進去而錄影也會被告??

這點我不太懂,請問馬自達是要用哪條法規告??

擅自拍攝他人臉孔??哈哈......

順便請教版大出去現在哥跟脫衣哥這種行為有恐嚇之行為嗎??

小弟對法律知識一概不知,不知道能否提出一個合理解答??
不要爲結束而難過,要爲曾經發生而微笑!!
哇!! 版主被禁言了嗎??

快出來講講你的法律知識阿

我們要開開眼界
6核心 wrote:
展場屬開放空間.應該沒門的休息室.密閉私人或租用空間都有個人或公司行使之權利
馬自達 屬 商標著作權
不是公共場合之獨立密閉空間(有門之房間休息室).餐廳或超商內員工休息室不是公共場所

餐廳或超商乃屬大眾開放營利公共場所.有所不同...(恕刪)


主辦單位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 門票二百五十元

馬自達至少是協辦或參展人.也是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之一

有門票就有對價關係, 其他法律問題請樓主自已去翻.

逍遙逸雲 wrote:
我以為mobile0...(恕刪)


樓主不是強調商標著作權

順便...

無體財產權只有三類

<<專利法>> <<商標法>> <<著作權法>>



Oo大頭oO wrote:
這條鐵定告不成......(恕刪)


XDDDDDDDDDDDDDDDDDDDDD

6核心 wrote:
應該是我錯了.我不知...(恕刪)


怎麼覺得有點酸
我國民法並未明文規定"肖像權",惟肖像權實已包含於人格權的範圍內,故應屬民法第十八條人格權所欲保障的權利。如有違反,自有民法第十八條之適用。

(一)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二)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以上乃是針對不當使用肖像權所產生的誤會與扭曲,造成權利人社會觀感降低時,可據此援引主張損害賠償。

(三)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如以該肖像權為營業,其所得之營利,肖像權人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所以單純的張貼照片影象並不會侵害肖像權,但若有另加文字等而造成誤會與扭曲,權利人可依據民法第18條、 184一項前段 、195條,請求侵害除去、防止、與損害賠償。範圍包含經濟上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此外如有營利,亦須將所得依照民法179條返還價額。


所以萬一侵犯肖像權會被告嗎?
一、很難,因為舉證困難
二、法律觀點來看,肖像權認定模糊,通常認定為人格權範圍
三、侵犯肖像權屬「告訴乃論」,當事人要自行舉證因照片「造成當事人損失」

兩位被免職的大哥無法證明因拍攝而造成他們丟掉工作
因為會被解釋成他們言行損害馬自達形害而被馬自達開除,和拍攝者無直接關係
如拍攝時他們好言好語並不會被免職的所以就肖像權而言是無法告拍攝者的
造成他們社會形象不佳也是他們自己造成

總之肖像權侵犯要成立,非常難
你拿兩位帥哥照去賺錢比較容易成立


用影片說馬自達業務.在大眾網路發言
假設:馬自達如果只說純屬業務個人行為.損及公司

逍遙逸雲 wrote:
我以為mobile0...(恕刪)


別這樣嘛!雖然是大陸人,也給台灣人用啊!

老史恩 wrote:
別這樣嘛!雖然是大陸...(恕刪)

有梗+1
6核心 wrote:
展場屬開放空間.應該沒門的休息室.密閉私人或租用空間都有個人或公司行使之權利
馬自達 屬 商標著作權
不是公共場合之獨立密閉空間(有門之房間休息室).餐廳或超商內員工休息室不是公共場所

餐廳或超商乃屬大眾開放營利公共場所.有所不同

因為不關己事.只是討論(此事應有對或錯.不光是只有一方錯誤)


那出去哥和脫衣哥不就很委屈,他們不就正當防衛嗎??

不過怎麼看都不像,因為敲頭哥並沒有不法之侵害。

敲頭哥正常來講應該可以用民法184條侵權行為告對方,加上公然侮辱、傷害罪,損及敲頭哥的人格、身體權,告的贏的話還有精神慰撫金(小孩),對方可能因此會有刑責,不過是告訴乃論,私底下和解也ok的,法官勸和不勸X啦!

傷害是無心的,微罪不舉;公然侮辱,三人以上謂之眾,可以算是公眾的空間,不論辦公室或者其他場所都算,而且小房間內依照攝影機拍的角度也沒啥營業秘密,加上"出去!!現在!!",想躲都躲不掉了,公司沒有提告也是對的,損益相權之下,顧客受的精神傷害>業務的人格受損(而且又身為服務專業),如果敲頭哥打訴訟官司,贏的勝算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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