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主 wrote:去臉書挖人家的隱私很厲害嗎,要適可而止吧。 當事人自己設定公開的,所以根本不是隱私。所以沒有適可而止的問題。該適可而止的你不去勸(流氓汽車業務),卻去勸行使正當權力的網路客真是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daviddog wrote:FB網頁沒加密,但當...(恕刪) ..就算是公開的,非經當事人主動轉載,轉載人也會有法律問題...上面段說的是著作權問題才對吧~不過法律可沒有保護不法的條文喔~今天在網路上看到一個人恐嚇另一個人,將他揭露出來~這叫阻卻違法吧~
daviddog wrote:坦白說,法律上個人FB多半認定是私領域,是樓主自己主動去搜尋轉載並公布在公開場合真的要說,會有法律問題的不會是她 請問有判例嗎而且塗鴉牆的狀態是「公開」耶不然我去無名每天罵你髒話看你告不告的成我噗……我看是可以吧
我已經說明很清楚了1.個資法授權的人肉搜尋是以"公益"為原則,這件事情是否符合"公益"的原則,個人以為很難站住腳2.大法官釋憲說明很清楚了業務在臉書若有誹謗恐嚇,罪責部分是可成立的,我就不多說樓主任意轉載他人網路發言,以及非經同意公開他人照片肖像的部分,這部分依個資法確實會有法律問題如果樓主是將這些轉載截圖私下提供被K的事主,讓事主自己決定如何回護法律上的權益,那就不會有法律問題問題是...他整個大辣辣公開在網路上了良心提醒,聽不聽任憑各位
Shiejr wrote:請問有判例嗎而且塗鴉...(恕刪) 這個部分,之前也有和法研所的朋友詢問過因為每個人使用網路服務(FB或無名都好)都會被要求同意服務條款這些服務條款,很可能會讓你的在使用這些網路服務時,不知不覺的被公開化最明顯的例子,是GOOGLE搜尋引擎的威力比如說你在無名的留言,本來是公開,但你發現不適合改為非公開,但這之前已經被GOOGLE搜尋引擎給擷取了,只要有他方使用GOOGLE搜尋時意外發現,那這個部分是要如何認定?網路的法律問題是個很複雜的世界,大家做甚麼,還是小心謹慎,不要不小心害到自己,也傷到別人目前個資法施行一年多,相關判例還不多,但可以確認的是,這個個案中,業務在個人FB上的發言如果有涉及誹謗恐嚇,是可以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