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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敲頭丸事件第二回合

daviddog wrote:
引言只是剛好回應到而已(歹勢~)

既然引錯言,說一聲不就好了,和我硬拗什麼?
✙ 神聖羅馬帝國費迪南一世:Fiat justicia et pereat mundus ✙ 縱使世界毀滅,也要讓正義實現 ✙

木主 wrote:
去臉書挖人家的隱私很厲害嗎,要適可而止吧。

當事人自己設定公開的,所以根本不是隱私。
所以沒有適可而止的問題。
該適可而止的你不去勸(流氓汽車業務),卻去勸行使正當權力的網路客
真是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一堆護花使者 那麼想探索神秘洞穴唷.............

真的做的到在講吧

daviddog wrote:
FB網頁沒加密,但當...(恕刪)

.
.
就算是公開的,非經當事人主動轉載,轉載人也會有法律問題...

上面段說的是著作權問題才對吧~

不過法律可沒有保護不法的條文喔~

今天在網路上看到一個人恐嚇另一個人,將他揭露出來~這叫阻卻違法吧~

traveltw wrote:
這樣不是凸險她之前的道歉只是表面嗎


很明顯吧 只是想博取同情
字句之間都在描述對方如何追殺他

daviddog wrote:
坦白說,法律上個人FB多半認定是私領域,是樓主自己主動去搜尋轉載並公布在公開場合
真的要說,會有法律問題的不會是她


請問有判例嗎
而且塗鴉牆的狀態是「公開」耶
不然我去無名每天罵你髒話
看你告不告的成我
噗……我看是可以吧
我已經說明很清楚了
1.個資法授權的人肉搜尋是以"公益"為原則,這件事情是否符合"公益"的原則,個人以為很難站住腳
2.大法官釋憲說明很清楚了
業務在臉書若有誹謗恐嚇,罪責部分是可成立的,我就不多說
樓主任意轉載他人網路發言,以及非經同意公開他人照片肖像的部分,這部分依個資法確實會有法律問題

如果樓主是將這些轉載截圖私下提供被K的事主,讓事主自己決定如何回護法律上的權益,那就不會有法律問題
問題是...他整個大辣辣公開在網路上了

良心提醒,聽不聽任憑各位

妳退出後的這場旅行,我會獨自走下去,繼續記錄每一段我曾想與妳攜手同行的風景...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既然引錯言,說一聲不...(恕刪)


我把引言移除了,不好意思造成你的誤解和困擾,這樣可以了嗎?
妳退出後的這場旅行,我會獨自走下去,繼續記錄每一段我曾想與妳攜手同行的風景...
Shiejr wrote:
請問有判例嗎而且塗鴉...(恕刪)


這個部分,之前也有和法研所的朋友詢問過
因為每個人使用網路服務(FB或無名都好)都會被要求同意服務條款
這些服務條款,很可能會讓你的在使用這些網路服務時,不知不覺的被公開化

最明顯的例子,是GOOGLE搜尋引擎的威力
比如說你在無名的留言,本來是公開,但你發現不適合改為非公開,但這之前已經被GOOGLE搜尋引擎給擷取了,只要有他方使用GOOGLE搜尋時意外發現,那這個部分是要如何認定?

網路的法律問題是個很複雜的世界,大家做甚麼,還是小心謹慎,不要不小心害到自己,也傷到別人

目前個資法施行一年多,相關判例還不多,但可以確認的是,這個個案中,業務在個人FB上的發言如果有涉及誹謗恐嚇,是可以成立的~
妳退出後的這場旅行,我會獨自走下去,繼續記錄每一段我曾想與妳攜手同行的風景...

sony9 wrote:
外國為啥要保險連在你...(恕刪)


蓮霧仔

不只喔!你家門口積雪沒掃

跌倒也算你的喔!!!
沒有推不倒的女人,只有推不倒的價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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