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核心 wrote:展場屬開放空間.應該...(恕刪) 民法允許的私力救濟<<民法>> 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 第150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再者哪來個商標著作權?根本沒這個詞一來影片中根本沒出現商標二者他只是根據上述兩法錄影存證何來妨害<<商標法>>?<<商標法>>總則 第1條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商標法>>總則 第2條 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註冊。搞清楚狀況好嗎?樓上不好意思我剛剛太急了直接按下去早發了XDDDD
我以為mobile01 都是高知識的社會人士 水準應該會比 批踢踢好很多 竟然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順便也釐清相關法律的問題好了民事部分必須要有請求權的基礎這則影片流出 是否有構成侵權行為 依我國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所以第一點 馬自達必須舉證 公司什麼權利受損 公司不像一般自然人有人格權受侵害可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如果是要主張商業利益受到侵害那就必須還要證明對方是故意而且用背於善良風俗方法侵害光要怎麼證明損失金額就已經很難了,更何況對方並非是故意去虛構事實或是捏造影片,幾乎不可能可以成立侵權行為刑事部分有人說 散佈影片破壞公司形象 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但是因為對方提出的事實是真實而且涉及公眾利益(即可受公評之事)所以亦無法成立刑事 妨礙秘密 或是 侵入住宅那些就更別提了話說回來如果馬自達真的站得住腳的話 這公司法務早就會準備提告 站不住腳又提告 破壞商譽更深而已反倒是那位女業務小姐 我建議苦主先去驗傷 然後可以準備提刑事的過失傷害告訴我真的搞不懂 怎麼會一直有人覺得 道歉就可以解決問題 那要法律做什麼?我想那位大陸來的女業務員 的確是不懂台灣法律吧 所以才會之前被蘆洲派出所的所長被嗆不懂臺灣法律大陸人滾回去吧 至於脫衣哥 跟 出去哥涉及的法律問題 都是台灣人我就不好說什麼了
要求提起訴訟的意圖以及後續的影響為何, 該公司應該還沒蠢到做這個損人不利己的動作.商場求的是什麼?降低風險, 以和為貴!提起訴訟只是達成某些目的的手段, 而不是最終目的.真的提告, 該公司聲譽就準備向下沉淪, 止不了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