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核心 wrote:不管對與錯.但當事人...(恕刪) 原來去展場攝影別家廠商進駐的地方這樣就會被告阿??多謝版大讓我知道一個"非常合理"的答案~那我想我以後都不敢去7-11或店家拍照錄影了!!!另外請問版大我去餐廳吃飯覺得空間環境不錯但是我有錄影拍照不知道是不是會被告呢??我很希望你能給我一個【詳細】的答案.....謝謝
應該先來個過失傷害吧!而且女業務員在自己的工作中又是最熟悉的車輛且應當受過完整的教育訓練應注意而未注意不小心造成當事人受傷(如果有流血就更好成立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同條第二項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則為業務過失傷害之規定。所稱業務,指職業上日常實行之事務而言,不以形式上登記為必要,而以事實上反覆執行為標準。不知道是誰告誰台北車展我認為是公開的地方雖然被請進去是私人地方但兩個比起來,k頭哥沒比較吃虧啊
錢小夜 wrote:原來去展場攝影別家廠商進駐的地方這樣就會被告阿??多謝版大讓我知道一個"非常合理"的答案~那我想我以後都不敢去7-11或店家拍照錄影了!!!另外請問版大我去餐廳吃飯覺得空間環境不錯但是我有錄影拍照不知道是不是會被告呢??我很希望你能給我一個【詳細】的答案.....謝謝...(恕刪) 展場屬開放空間.應該沒門的休息室.密閉私人或租用空間都有個人或公司行使之權利馬自達 屬 商標著作權不是公共場合之獨立密閉空間(有門之房間休息室).餐廳或超商內員工休息室不是公共場所餐廳或超商乃屬大眾開放營利公共場所.有所不同因為不關己事.只是討論(此事應有對或錯.不光是只有一方錯誤)
6核心 wrote:展場屬開放空間.應該...(恕刪) 民法允許的私力救濟<<民法>> 第149條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民法>> 第150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剛翻完滿意嗎?
Richard Chou wrote:肖像權是對方...(恕刪) 大哥,看來您讀很多書,小弟沒有讀過很多書,想請教您,沒有所謂肖像權,那麼我在公共場合對您拍了一大堆照片跟錄影,您在影片中也明白的告訴我不同意公開影像,我還公開,這樣您無法向我提告嗎?那真的是太好,原來這樣是沒事的!真的是這樣嗎?網路的資訊真真假假,自己真的要多讀點書才是,才不會被人家牽著鼻子走,想要反駁對方,沒有任何法條可以佐證,在網路上發言真好,講不出來只要請對方多讀點書就好了,自己是不用提出任何反證的,我沒讀書,所以我提不出反證,也不必叫我去多讀點書,您書讀的多,教一下在下不為過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