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8d2 wrote:噗...6核心以為自己很懂法條卻不經意在引用回文中..罵網友白痴被人點了會被告公然侮辱之後馬上縮頭道歉6核心你沒事發這種虎頭蛇尾的文幹麻?徒讓01鄉民看你笑話而已 真想給你個讚!!!!!+1!!太棒了~呵呵看全文之後發現很天才的解釋方式與口無遮攔的說法在此願各位有個美好的一天
shadowjon wrote:警察錄影舉發是因為他有公權力請問,這個事件中,有誰是警察嗎?此外,警察的錄影存證,會放到網路上嗎?...(恕刪) noah538 wrote:推+1...(恕刪) 所以呢?在這抒發這些「邏輯」不如起而行, 提告呀!為什麼「事實」卻是車商道歉, 有人走路? 兩位不覺得值得玩味?
他似乎是被「請」進去的唷~~所以他不是私自闖入非法錄影,而且,當事人並非一進入即進行拍攝,而是在於感到生命財產受到威脅下,始進行公開蒐證行為,再說,若在對方不知情的狀態下所進行的“蒐證”才有可能不被列入證據。另外,「被撤職之人,可提(非“題”)肖像權...造成損害」---首先,錄影公佈時,當事人仍未被撤職(也從未被“撤職”,目前公開發佈的說法為“免職”),再說,有主張權的是被攝者本人,並非馬自達公司,而當事人為何不進行主張?我們無從而知,但可以預期的是若以法律程序訴訟時,拍攝者(或稱V8哥、被K哥...)可透過驗傷、備案等程序,就傷害、業務過失等部分對女業代以及馬自達公司提出訴訟,對於脫衣哥、出去哥部分或許可以恐嚇部分提告,因為恐嚇罪的成立要件為「沒有限制方法,一切的言語、舉動只要能使人心生恐懼即可,但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的使被害人知悉。」(節自林哲健律師部落格)現場狀態應該是蠻直接能讓V8哥感受到恐懼了吧!綜合以上,馬自達不對拍攝者提告原因真相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台馬也好、經銷商也好,每年都花了不少費用在法律顧問服務費上,不妨建議版大可以將您的想法直接詢問上述兩個企業,或許會比在此發問更能尋得真相!6核心 wrote:侵權行為 你自己去看...(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