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合約給簽約金,雙方又在合約上押了日期,請問該不該照合約走,過了日期沒履行約定不叫做違約,那違約的定義是什麼?就算樓主沒損失什麼,但違約應該要賠償,不然買方給的簽約金是好玩的嗎?建議樓主換約,把新的日期與規則訂出來,否則下一次再跟你延期,樓主你就是給業代玩弄!成人的世界白紙黑字就應該盡可能照合約走,以上是我個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