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心比心吧...若你是業務,你會希望被消費者因特別因素而退訂....?各退一步,要求全額退費,本來就不是一定正確的消費行為....當然如果你的業代願意,另當別論...陳建忠 wrote:台灣就是有你這種奧客...(恕刪)
臺灣人就是這樣,愛違約又不肯付出違約的代價。難怪日本人聽到臺灣人就倒彈,訂房、訂餐廳又放鴿子。沒收只是剛好,懂?除非業務在訂單上載明全額退否則你根本無法主張退訂金訂金的意思就是約束買賣雙方的權益((交貨期、毀約時))不然付訂金付爽的?存銀行來有利息領勒!
a955081@yahoo.com.tw wrote:請問大家一下,目前mazda...(恕刪) 購物是屬於買賣契約,而契約之成立要件之一,就是要當事人(出賣人與買受人)間的合意,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參照)。在購買物品並訂定買賣契約時,並不以交付定金為必要,只是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因此購買物品時不需要交付定金,除非當事人間有特別的約定,而當事人間若有定金之授受,則推定該契約已經成立,雙方當事人即有遵守並履行契約之義務。又出賣人收受定金時,其效力為何?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如下: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例如:價金可以扣除定金再支付)。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 受之定金有的是因為車子還沒發表上市,業務搶先接單,所以口頭先承諾可以全額退款,等到上市覺的貴當然可以退費
各位大大時在没有必要這樣,樓主也不是有經驗時常在搞買賣的人,一般平民老百大約都是如此,在說樓主也很理性想拿回而己,將心比心,契約规範都車商訂也不紿增訂,消费者有制訂權嗎,業務說没幾句話試完車就拿著拿筆要人簽,也没請人詳閱,信用卡契約重要起碼還紅字標示,如果契約沒明訂只口述告知我覺的車商事有問题的,那天車有問题要出保了難保是否被刁難,七天是公司政符跟業務有何關係,車都排隊搶著買有差個客戶退訂嗎,差在白忙一場薪水一樣照领,如果買是很透明的那需還一堆人問菜單問保險我肥業務業務肥我吧,只怪樓主自己不秤自己斤量沒做好風險分析
andy3885981 wrote:各位大大時在没有必...(恕刪) 白紙黑字都簽約了,只是損是15000元訂金(願退回一半)算學到教訓吧還好不是跟地下錢莊借錢後說,我不懂為何利息會那麼貴吧不能說你不懂法律就能不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