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意見謂直行車「未減速慢行」及「未注意車前狀況」,顯然是有待斟酌的。
先 說「未減速慢行」,鑑定人可以從現場圖所顯示的實際情形加以考量,蓋如未減速慢行,其所顯示於現場圖者一為有較長之煞車痕,一為有較長之刮地痕,因轉彎車 為輕型機車,直行車撞及轉彎車時之阻力必不甚大,故其所產生之刮地痕必較長,始可認定其未減速慢行,但事實並非如此,直行車的刮地痕依警圖所示僅有○‧八 公尺,其已減速慢行甚明。由於鑑定意見未說明何以未減速慢行之理由,以致失其依據,如謂已援用直行車駕駛人於應警訊時自承:「車速約四○公里」,這也是有 待斟酌的,因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之規定,鑑 定人至少應該參照這種原則,對當事人應警訊時所自承之四十公里加以求證,絕對不能用「他說的」為依據,否則,鑑定的意義就完全喪失了。
至 於「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是有待斟酌的,因為鑑定人無法證明轉彎車不是突然左轉,如果是突然左轉,直行車駕駛人是否來得及處置,這是需要考量的,反之,直 行車駕駛人來不及反應或採取緊急避讓措施,則有相當理由,因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蓋任何人不願出車禍(製 造假車禍者除外),就是公眾週知之事實;由此可見「未注意車前狀況」是很抽象的,它不是實質的真實。
就跟保險公司那就法庭見囉!明明照片那麼清楚,騙沒經驗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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