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蘭克熱狗 wrote:
只要對方有受傷且樓主有部分肇責的話
跑法院樓主會比較吃虧
因為對方告你過失傷害絕對會成立
會因此留下一個前科,還要被判刑
值不值得就看你個人
這個還蠻倒楣的!!
max720825 wrote:
到了警局做筆錄他卻和警方說他也是要左轉...(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摘要如下:
第 2 條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
機器腳踏車)。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第 95 條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第 109 條
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一、夜間應開亮頭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