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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敲頭丸事件第二回合

坦白說,法律上個人FB多半認定是私領域,是樓主自己主動去搜尋轉載並公布在公開場合
真的要說,會有法律問題的不會是她
妳退出後的這場旅行,我會獨自走下去,繼續記錄每一段我曾想與妳攜手同行的風景...
真是物以類聚

好在當時在後台時,被害人有錄影存證
daviddog wrote:
坦白說,法律上個人FB多半認定是私領域,是樓主自己主動去搜尋轉載並公布在公開場合

法律上恐怕不是這麼認定的!

FB網頁沒加密,也不是特定人士才能看得到,樓主也不是經過特殊的手段才找出來的!

如果這樣也可以的話,那大家都去開個部落格來誹謗,豈不就可以逃避責任了?
✙ 神聖羅馬帝國費迪南一世:Fiat justicia et pereat mundus ✙ 縱使世界毀滅,也要讓正義實現 ✙
那些業務到現在還不承認自己錯咩!
從他們的FB看到,什麼樣的人就是有些什麼樣的朋友,物以類聚阿~
外國為啥要保險
連在你店門口走過去跌倒都算你的

你怎處理


王小姐........很多東西不是對不起就算了


搞不好他有保金頭腦,可以理賠1000萬.........你賠的起嗎?

事情也不是你講的這一面,對不起對不起對不起,那你開車讓我A一下...我跟你對不起

wilderson wrote:
沒注意到先生,不小心...(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有無 楠楠的 FB ??

想告訴當事人一下(被K的當事人)

因為 這種發言 已觸法
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法律上恐怕不是這麼認...(恕刪)


FB網頁沒加密,但當事人也未"主動"去公開給他人閱覽,而是非當事人主動搜尋閱覽後公開轉載,這要怎麼認定得依法官自由心證外,大法官也有解釋文...

節錄大法官釋字603號對資訊隱私的定義: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換言之,如果他沒有同意他的個人資料在某處被公開,那其它人便無權在該處公開其各人資料,不是說你在公開環境找得到的東西便不受隱私權的保障...

所以重點是...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轉載這個動作...法律上會有問題

但你說的"如果這樣也可以的話,那大家都去開個部落格來誹謗,豈不就可以逃避責任了?"

只要部落格是非公開的,就沒有法律問題
就算是公開的,非經當事人主動轉載,轉載人也會有法律問題...

善意提醒,大家自己注意
妳退出後的這場旅行,我會獨自走下去,繼續記錄每一段我曾想與妳攜手同行的風景...
之前美國作出有件關於FB的隱私權判決,
好像比較傾向認定這種發言不受隱私權保護

印象中理由是說,
以臉書的特性,
如果前提:臉書主人並未將發言設限、使發言公開的話,
"使用臉書"本身此項行為某種程度上就是「公開表現自己」的一種方式,
所以可以預設認定臉書使用者對於"隱私"的概念已經比沒有使用的人鬆散,
(換言之,較重視自己隱私的人,相對就比較不會在臉書上po自己的動態)
因此我記得那個case,
法庭是判提告的臉書使用者敗訴。

如果這次的臉書人肉搜索鬧到法庭,
法官可能也會多少參酌一下各國的判決。

憑之前瞥到的印象寫的,
可能論述的字句上不是很嚴謹
純討論 :)
唉~~現在 MAZDA 的業務怎麼會變成這樣?這不次肯德基~~這不次肯德基~~~
3C 奈米小咖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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