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魔神探-康士坦丁 wrote:
法律上恐怕不是這麼認...(恕刪)
FB網頁沒加密,但當事人也未"主動"去公開給他人閱覽,而是非當事人主動搜尋閱覽後公開轉載,這要怎麼認定得依法官自由心證外,大法官也有解釋文...
節錄大法官釋字603號對資訊隱私的定義: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換言之,如果他沒有同意他的個人資料在某處被公開,那其它人便無權在該處公開其各人資料,不是說你在公開環境找得到的東西便不受隱私權的保障...
所以重點是...未經當事人同意而轉載這個動作...法律上會有問題
但你說的"如果這樣也可以的話,那大家都去開個部落格來誹謗,豈不就可以逃避責任了?"
只要部落格是非公開的,就沒有法律問題
就算是公開的,非經當事人主動轉載,轉載人也會有法律問題...
善意提醒,大家自己注意
妳退出後的這場旅行,我會獨自走下去,繼續記錄每一段我曾想與妳攜手同行的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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