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sew wrote:
政府並未強制規定二期...(恕刪)
可能之前的資訊有點錯誤~ 不過 我查了一下
4. 汽車及拖車之燈光與標誌檢驗規定。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1.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新型式之M2、M3、N2、N3及O類車輛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各型式之M2、M3、N2、N3及O類車輛,應符合本項4.、6.及7.之規定,惟其後霧燈得為選配並可就4.5.1或4.5.2之規定擇一符合。
1.2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新型式之M2、M3、N2、N3及O類車輛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各型式之M2、M3、N2、N3及O類車輛,其後霧燈應符合本項4.5.1之規定。
1.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新型式之L1及L3類車輛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各型式之L1及L3類車輛,其氣體放電式頭燈,應符合本項5.之規定。
1.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M1及N1類車輛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M1及N1類車輛,其車輛燈光與標誌,應符合本項4.、6.及7.之規定,惟其後霧燈僅能適用4.5.1之規定。
1.5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新型式之L1及L3類車輛及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一日起,各型式之L1及L3類車輛,其車輛燈光與標誌,應符合本項5.至7.之規定。
安全氣囊的法規 還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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