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大家應該常常聽到
買到所謂瑕疵車
我現在剛好就讀法律系三年級
上課剛好有教到所謂瑕疵擔保的問題
我發現大家有這個問題
於是我特地向教授請教有關買車買到瑕疵要怎麼辦
關於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霧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責任,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56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民法第365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地356條規定為通之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民法第258條第一項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當各位看到以上條文可能會有點頭昏腦脹,不過上面就是版主所需要的了,基本上你從頭到尾只需要想廠商解除契約,不需要跟他吵來吵去。(我教授的說法)根據民法第364條規定(自己去查法典吧)由於汽車是屬於特定之物(法律專有名詞)所以通常不能要求他交付另一台無瑕疵之物,關於廠商說的熄火3次才能構成換車的條件這個可能是簽約裡面他們自己加上去的,不過聰明的各位一定想說我剛剛說的,直接解除契約,我不要這台車了,我要一台有瑕疵的車對於我的生命安全也沒有保障。
版主第一件事寄存證信函(這個我不知道怎麼用,有點不好意思),向他們表示車子有問題,這個步驟重要是因為你得請求權只有發現瑕疵的6個月間行使,所以寄存證信函只是為了要讓廠商不要耍賴,這樣第一件事就算完成了。
第二件事,你的車子有瑕疵(引擎故障燈及變速箱燈,突然車子熄火)依第359條規定你可以解除契約,雖然你已經開了180公里才發現你的車有問題,但是車子本來就是要開過才知道哪裡有問題,版主又不是專業人士一交車就知道你這台車是好是壞,一民法第258條規定只要你像他表示解除契約,即生效力。
依我教授說法是根本不用打官司,直接解除契約
關於保險金的部分也可以解除掉
我只是個法律習學生並非專業律師
只是將我所學的內容跟大家分享
讓其他專業律師見笑了
如果有專業律師可以幫忙這位版主當然是最好了
如果有需要版主可以去各大學的法服問你的問題
法律服務社通常會有一些畢業的律師學長姐在
而且不用收錢
ps:我本身也不是法服,只是想幫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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