芭樂老母 wrote:
馬3五門 2.0$1...(恕刪)
日本生產進口車輛,進口稅率20.3%
(97年1月修訂)
一、自91年1月1日起,凡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製造之小汽車(不論新舊)以關稅配額方式輸入,
其配額之分配及進口稅率之適用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日本、韓國、南非、澳洲、墨西哥、馬來西亞及泰國生產者,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配,
凡持有該局核發之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進口稅率20.3%;
而無法取得關稅配額證明書者,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30%
(二)其他地區生產者,由海關按進口日先後順序辦理分配,配額內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98章申報
,進口稅率為20.3%;配額外之小汽車應依稅則第87章申報,進口稅率為30%。
(詳細情形請至本總局網站「法令規章」項下「海關執行關稅配額作業規定」查詢)。
二、未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理登記之廠商、機關或自然人,進口小汽車(不論新舊)如其離岸價格(FOB)
超過美幣2萬元(或等值外幣)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核發輸入許可證。
惟其離岸價格(FOB)為美幣2萬元以下或等值者,得免證輸入。
三、進口小汽車應繳進口稅費(包括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之計算方式及適用之稅率,
不因其為新、舊而有別。各項進口稅費之計算方式如下:
完稅價格=離岸價格(FOB)+運費(FREIGHT)+保險費(INSURANCE)
(一)進口稅=完稅價格×進口稅率(配額內稅率20.3%、配額外稅率30%)
(二)貨物稅=(完稅價格+進口稅) ×貨物稅率
25%(排氣量2,000CC以下者)
30%(排氣量2,001CC以上者)
(三)營業稅=(完稅價格+進口稅+貨物稅) × 營業稅率(5%)
(四)推廣貿易服務費=完稅價格× 推廣貿易服務費率(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