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總覺得樓主有蓄意之嫌.要不然幹嘛裝那兩根凸出來的螺絲?車子在外面開難免有不小心的碰撞,但是裝上那個東西到處跑一副擋我者死的樣子,是不是可以說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刑法第13條第2項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sam8512083 wrote:很抱歉!我可能稍微偏...(恕刪) +1,樓主,不想同情你,開車不專心,該賠就賠,還好這次你不專心碰到的是車,萬一是人呢? 那尖尖的兩顆兇器...撞人也無悔意,還炫耀自己車硬,看不慣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