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ntrol wrote:
樓主才真的沒有法學常識
第一:刑法和民法上根本沒有「肖像權」這三個字
第二:那根本不算馬自達的私領域
去讀點書吧
中華民國法律雖然沒有任何一條直接寫出肖像權,但是懂的人都知道還是有肖像權存在,歸類在民法的人格權,公開場合的確是可以隨意錄影拍照,被拍者並不能要求拍照者刪除,但是拍照者若是將影像以任何方式散布出去,卻有侵犯人格權問題。馬自達/三和那幾個鳥爛業務如果真的要告也許有機會成立。只不過在這個節骨眼下這些人還敢告嗎?科科
底下是隨手找的一篇,已經同意拍照但照片被濫用還是有人格權(肖像權)問題。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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