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C68 wrote:當初有簽名的車廠代...(恕刪) 所以,若如前輩所言.....918調解會當日的馬廠所有代表都有"詐欺"或是"廣告不實"的責任是嗎?那1221接受蘋果日報採訪的馬廠代表是否也相同的有"詐欺"或是"廣告不實"的責任?
HSC68 wrote:當初有簽名的車廠代...(恕刪) 1.代表人有沒有詐欺交給檢察官偵辦2.代表人中具有律師執照,應該要先去看一下律師倫理規範了律師倫理規範第六條律師應謹言慎行,以符合律師職業之品位與尊嚴。(不懂車輛安全問題硬要宣稱安全無慮?)第八條律師執行職務,應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幫隱瞞簽保密條款的車商辯護,有理性與良知?)第二十三條律師於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故為矇蔽欺罔之行為,亦不得偽造變造證據、教唆偽證或為其他刻意阻礙真實發現之行為。律師於案件進行中,經合理判斷為不實之證據,得拒絕提出。但刑事被告之陳述,不在此限。(隔壁樓很大棟請參考)第三十三條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非經告知委任人並得其同意,不得洩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必要範圍內者,得為揭露:一 避免任何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危害。二 避免或減輕因委任人之犯罪意圖及計畫或已完成之犯罪行為之延續可能造成他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害。三 律師與委任人間就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而需主張或抗辯時,或律師因處理受任事務而成為民刑事訴訟之被告,或因而被移送懲戒時。四 依法律或本規範應揭露者。(法律規定應揭露安全問題,在9/18有誠實揭露嗎?)召回辦法2汽車、車身製造廠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交通部認為汽車、車身製造廠及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進行安全性調查。21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拒絕、規避或阻撓交通部依第二條所為之調查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罰之。對方代表律師信誓旦旦宣稱無安全問題在消保會一開始就沒有想要「召回」消保會中律師宣稱無安全疑慮他們的調查報告是個現象也是真相(故障就故障,還現象勒...鬼扯)更新程式也可避免安全問題與會該廠代表無人反駁律師意見(劉副總!該說句話吧!?)隱瞞安全問題,已成事實!!!!然後日馬現在宣告有其他安全問題辦理召回台馬不是日馬直營子公司嗎?這麼大的事件不知道?(合理判斷當初就在隱瞞)現在又...改善無效厲害了!我的馬!!!!看有需要多少人被調查!?有需要多少官員要來好好解釋是否有「行政怠惰」的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