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訴訟會比較費時,但是不打就會被汽車公司欺壓,會辛苦,但是會有真相。
零件折舊問題,須提出證明就可以免折舊,不會我教你,因為三重客運不老實。
【裁判字號】 101,北簡,6122
【裁判日期】 1010928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6122號
原 告 許00
訴訟代理人 陳00
被 告 楊00
00鞋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oo
複代 理 人 姜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仟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萬元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民
國10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
訴訟進行中,減縮為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最後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
院卷第76頁),為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所許,合
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楊00於100年10月11日18時20分許,駕駛
僱用人即被告00鞋業有限公司(下稱00公司)所有車號
0000-FL號自用小貨車,在臺北市市○○道○○道路往西第
302號燈桿處,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未保持安全車距,超
速由後撞擊前方由原告之夫陳00所駕駛原告所有車號0000
-ZG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嚴重毀
損。系爭車輛於100年10月間如未發生事故之正常行情車價
為40萬元,但經此事故後縱修理也未必可以完全修復,且修
理費用估計高達437,583元,另有交易貶損損失25萬元,以
上2 項合計金額為687,583元,遠高於未發生事故之正常車
價40 萬元,系爭車輛已無修復價值,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
難。又被告oo公司為被告楊00之僱用人,其對楊00執
行職務不法侵害原告權利,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賠償原告40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被告楊00、00公司則辯稱:系爭車輛應以修理之方式回
復原狀,修理所更換之零件也應計算折舊等語。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查被告楊00於100年10月11日18時20分許,駕駛被告00
公司所有車號0000-FL號自用小貨車,在臺北市市○○道○
○道路往西第302號燈桿處,因低頭看筆記本而疏未注意車
前狀況,且未保持安全車距,超速由後撞擊原告所有由陳0
0所駕駛車號0000-ZG號自用小客車,致系爭車輛嚴重毀損
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行車執照、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
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照片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
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該次事故相關資料,
有該隊於101年4月17日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10130818800號
函檢附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初步
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補充資料
表、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交通事故照
片等件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至19頁),堪信為真實,足
見被告楊00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為有過失,且其過失行
為與原告所有系爭車輛受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受僱人因執
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第
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oo過失不法損
害原告之權利,已如前述,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又
查,原告主張被告00公司為被告楊00之僱用人,被告楊
00於本件事故發生時,駕駛被告00公司所有自用小貨車
執行職務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依上開規定,原告請求
被告00公司與被告楊00連帶負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五、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40萬元,被告雖以上揭情詞置辯
,茲論述如下:
(一)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惟不能回復原
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不法
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215條及第196條分別定
有明文。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雖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但不
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者,或不法毀損他人之
物者,因民法第215條、第196條另有規定,被害人自得請求
以金錢賠償其損害。又民法第215條規定所謂回復原狀顯有
重大困難者,係指回復原狀需時過長、需費過鉅或難得發生
預期結果之情形。
(二)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經估價修理費用為437,583元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服務廠估價單為憑(見台
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板簡調字第1069號卷,下稱板院
卷,第21至24頁),雖被告質疑其估價金額過高且需計算折
舊而聲請再送鑑定,然經本院送請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
公會鑑定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該公會101年6月4日台區汽
工(和)字第101058號函覆鑑定結果為:「…1.零件費用:
291,463元。2.鈑金工資:72,200元。3.烤漆費用:7,920元
。4.合計費用:共計371,583元。5.以上金額未含估價單第2
頁之貨物稅金5萬元,是否加入請貴庭自行裁示。6.折舊部
份因汽車修理上零件並無任何折舊可換算,除了一般汽車買
賣才有折舊(殘值)可換算,故本會無法提供零件折舊之金
額,請法官自行裁定。」等語(見本院卷第44頁);另經本
院函詢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所列貨物稅金5萬元部
分,經該公司函覆稱:「第10項中50000元,計算如下:車
身外殼整台車重新更換,政府依貨物稅徵收20%,完修後須
重新驗車領牌等約10000元。車身總價:175000,貨物稅:
175000×20%=35000。領牌驗車:10000元。還有其他費用
,因此預估50000元,以上均有發票及收據。」等語(見本
院卷第70頁),可知系爭車輛因本件交通事故嚴重毀損,倘
若修復,則需將車身外殼整台車重新更換,政府將依法徵收
貨物稅,且完修後仍須重新驗車領牌,將需支出貨物稅、領
牌驗車費等費用共約5萬元,此部分亦應屬系爭車輛回復原
狀所必要之費用,堪認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為421,583元(
371,583+50,000=421,583)。
(三)次查,系爭車輛為99年5月出廠,計算至100年10月車輛受損
時止,已使用1年5個月,有行車執照在卷可考(見板院卷第
11頁)。再查,原告主張:系爭車輛於100年10月間發生本
件交通事故前之市價為約40萬元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其起訴
前自行委託鑑價之台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100年11月16日
(100)北市汽車商鑑字第1146號函、100年8月登載與系爭車
輛同型號之99年份車價為41萬元之「天書中古車行情指南」
為證(見板院卷第18至19頁),且經本院送請台灣區汽車修
理工業同業公會鑑定系爭車輛事故前及修復後之價值,經該
公會於101年7月11日以台區汽工(和)字第101066號函覆稱
:「該車於…發生事故前市價約為40萬元左右,事故修復後
市價約為29萬元左右,事故前與事故修復後之價差折損約11
萬元左右。」等語(見本院卷第69頁),堪認依系爭車輛之
年份正常使用折舊後之殘值,系爭車輛於100年10月間發生
本件交通事故前之市價為40萬元。
(四)呈上所述,系爭車輛於100年10月間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前之
市價為40萬元,但系爭車輛因本件交通事故嚴重毀損所需之
修復費用為421,583元,可見系爭車輛回復原狀之修復費用
421,583元,已高於系爭車輛因使用1年5個月折舊後之市場
價值即40萬元,其損害確有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
依民法第215條規定,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況縱若採取支
出421,583元之方式修復系爭車輛,雖其中材料部分可能因
無法尋得中古零件等原因而以新零件修復之,但系爭車輛修
復後之市價也僅約為29萬元,原告仍將受有交易價值貶值11
萬元之損失,足見系爭車輛並無因經修復更換新零件而增加
其原來價值之情形,自無再就零件部分計算折舊之必要,應
認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421,583元。但因回復原狀需
費過鉅顯有重大困難,故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系爭
車輛於100年10月間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前之市價40萬元。是
被告辯稱:系爭車輛應以修理之方式回復原狀,修理所更換
之零件也應計算折舊云云,即無足取。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
償40萬元,應屬有據。
六、從而,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翌日即101年1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均與本件之結綸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爰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
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原告繳納
第一審鑑定費 5,000元 原告繳納
合 計 9,3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00


ben3728 wrote:
你的馬6如果是03年...(恕刪)
很多文言文~~可否請樓主簡單描訴一下~謝謝
你修車多少錢?
對方要求折舊多少? (折舊沒成功?)
最後判定多少?
"你的馬6如果是03年價值最少是14萬,只要小於14萬就回原場修,這是我的案例,希望能幫助你。"
我的理解是如果修車費用少於14萬....假設10萬元... 修好後請人來鑑定車子殘值剩多少錢?假設8萬,,
也就是說因為被撞修復後~車子殘值少了6萬元~~.所以如果三重客運提折舊的話~~就請樓主再把損失的
殘值加上去...請三重客運賠16萬,但因超過車禍前的14萬價值~~.
所以讓三重客運選是要1.賠10萬不談折舊 ;2.還是賠14萬讓你談折舊嗎?
ben3728大你的例子是這個意思嗎??
可以修復原本樣子,無論是用殺肉的還是新品,原廠還是外面保養廠的
法律都可以接受,只是說到法院,好比你修20萬,10萬材料,10萬工錢
,10萬的材料可能會折舊,折舊率我忘了(大概一年20%,5年後也不會
變成0啦),也就是說可能10萬材料會變成1萬,然後工錢是不會折舊的,也
就是你修20萬,法院到最後會判賠11萬(1萬材料+10萬工錢),所以偷吃
步是.....你了解的。
至於保險是不太了解,但應該不可能保這麼低,請他拿出保險證明或是打給
它的保險公司確認保單內容才對,一般營業用車都不保車險不太可能。
一般不建議上法院,因為很可能折舊問題導致金額落差太大,而且到法官
會請你們看要不要先調解一下。建議先去調解,車先別修,先用估價單,調解
要請他們的保險公司出來談才知道可賠多少,當然一定會有所爭執說要哪邊
修,就看協調得怎樣(畢竟是老車如果又去原廠一定會被說怎樣怎樣的,就看
你的意願,如果對方說他那邊怎樣怎樣你可以,當然就繼續談,不行就調解
失敗),哪邊些修如果OK後,再來就是我剛說的工錢不打折,材料折舊費用
就看怎喬了,有可能保險可以全部吃下,或是吃不下,吃不下的對方要賠多
少你可以接受,喬的好不好,就是看調解情況了。當然調解不行就是上法院
了,但最後還是建議先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先看看,調解接不接受再說了,
這是你的權利。
希望有幫到你的忙,如果有說錯還請指教,謝謝。
2對方要求折舊多少?我的車為1年5個月換算約打8折。
3折舊沒成功?因為我提出維修後價值,車輛修復後之市價也僅約為29萬元,故無須折舊。
4最後判定多少?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萬元連帶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共42萬,花了1年打官司。自己打。
5我的理解是如果修車費用少於14萬....假設10萬元... 修好後請人來鑑定車子殘值剩多少錢?假設8萬,,
也就是說因為被撞修復後~車子殘值少了6萬元~~.所以如果三重客運提折舊的話~~就請樓主再把損失的
殘值加上去...請三重客運賠16萬,但因超過車禍前的14萬價值~~.
所以讓三重客運選是要1.賠10萬不談折舊 ;2.還是賠14萬讓你談折舊嗎?
ben3728大你的例子是這個意思嗎??是是是是

以之前車友說的你的車價值如果有14萬
原廠報價14萬以內就修吧
因為修完後這台車就算都用全新料件或是修復
都會因為有撞擊的痕跡影響日後的賣掉車價(這部分的差價是可以用侵權來求償的)
但是若是已經傷車大樑,我就建議換車了,除非你用車的狀況不多(之前撞過一台車齡14年的歐寶,原廠報價修要25萬,但車子殘值只剩6萬五,車主因感情因素堅持要恢復原狀,結果保險公司花6萬五經過了十個月才勉強修好)
不然上路還是安全最重要
至於公車場的保險部分
個人也不認為會這麼低才對
一般這種公司我相信應該是跟保險公司直接喊個團體價來承接當年度的車損賠償金額
這部份如果你有強制險以外的保險,建議給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出這種車禍沒人願意,不過也趁機跟大家呼籲一下
開車上路千萬不要只認為我開的慢,有強制險就夠了
個人覺得至少要追加50萬以上車體險,當然直接上丙式最好(車損200萬以上)
分享這兩年幾個朋友的案例給大家參考
1.朋友紅燈右轉(有右轉標誌)被直行車擦撞,對方路權較大,判決責任比例是4:6,朋友的車是GS350,對方是國產1.6,雙方修車費用是14萬跟2萬5,但對方僅有強制險還要自掏腰包賠差額
2.朋友小孩騎機車擦撞超跑,撞掉左側後照鏡+部分車漆刮傷,維修費用快60萬............
3.朋友行駛鄉縣道路綠燈直行被產業道路車輛超速攔腰撞上,雙方車輛全毀(修車價均高於目前車價),裁決所判肇事責任2:8,對方僅強制險,朋友丙式,但對方下半身癱瘓(申請刑事傷害並求償3XX萬),朋友輕傷+腦震盪(申請刑事傷害+業務損失求償6XX萬+保險公司代位向對方求償換車費用8X萬),結果雙方私下和解互撤刑事傷害,朋友全部只出了慰問金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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