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某些護航的人說苦主是要討醫藥費才起的爭執,
姑且不論有沒有討醫藥費這項事實,
只是苦主被打到,而且見血了,
光這一點就足夠告那個女業務過失傷害,
而且可循法律途徑請求賠償了。
還有那些業務的口氣與行為,已讓人心生畏懼,
也構成恐嚇罪的條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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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馬自達公司有種一點,不要找些可笑的理由搪塞過去,
「明顯是本公司的訓練不足,已開除相關職員,並對X先生致最大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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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星期一那些業務到公司要上班時,
高層守在公司門口,對著那些業務說:「出去!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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