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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偷馬3的小賊 昨天在龍潭被警察格斃了

keeperv wrote:
因為開車的"蓄意"衝撞,惡性重大 開槍是剛好而已
旁邊那個只是開車門逃走,又沒有武器 怎麼可以開槍打
萬一他只是一個人質被挾持在車上就被打死怎辦


 
 
 
正確版本:
原來的贓車駕駛開到派出所馬上下車逃走
是原本坐在副手座的人 立即跳上駕駛座開始衝撞行為
冷眼3579 wrote:
   正確版本:原來...(恕刪)

我覺得很好奇的一點是,不服員警取締就開車撞警車,這有什麼用?
只是逞一時之快吧
身上什麼武器也沒有要怎麼躲過警方的取締

aday wrote:

我覺得很好奇的一點...(恕刪)



會不會是那個副駕駛技術很爛
不太會開
所以就一直後退前進這樣來回衝撞
水果日報應該標題


警察擊斃偷車賊,馬3車主都稱好
偷車賊都應該剁手剁腳
擊斃說真的,剛好而已
猛虎硬要過 wrote:
昨天看新聞 偷車賊開...(恕刪)

細賀
回文是美德,現在就積德
波麗士大人幹的好........偷車賊好手好腳幹嘛要偷車.....買車的錢要賺很久...
治亂世 用重典
台灣只考慮犯人的人權 那守法的百姓不是很雖小
舉凡竊賊 抓到一次 剁一根手指
偷竊的刑責太輕,導致這些社會的殘渣出來後又繼續偷,如此循環,竊案當然不會減少,說穿了,台灣只適合重刑,像是鞭刑等,多抽個幾次,看看他還要不要繼續偷.........
haomaru wrote:
偷竊的刑責太輕,導致...(恕刪)


那悶既然偷的刑責輕有必要來回撞那麼多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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