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eperv wrote:因為開車的"蓄意"衝撞,惡性重大 開槍是剛好而已旁邊那個只是開車門逃走,又沒有武器 怎麼可以開槍打萬一他只是一個人質被挾持在車上就被打死怎辦 正確版本:原來的贓車駕駛開到派出所馬上下車逃走是原本坐在副手座的人 立即跳上駕駛座開始衝撞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