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777 wrote:
既然是我家的事...也沒扯到法律....您何須告誡本人要增加法律常識???願聞其詳...
再者...閣下真不簡單....
過失重傷害罪...哇...請問中華民國刑法哪一條有過失重傷害罪???您自創的嗎??願聞其詳...
金屬敲到頭=重傷害罪耶...哇...嚇死人囉...這是新的法條還是判例啊??還是您自創的??願聞其詳...
小朋友,你一定不知道以前類比式大哥大時代
有個小女孩被人性侵了,家長到警局怒不可遏,於是拿起隨身的「黑金剛」大哥大
向那性侵犯頭敲下去。那性侵犯當天還能吃能睡,晚上住看守所,第二天早上卻暴斃了,原因是腦膜出血。
這個女兒被性侵,但卻過失殺人的家長,後來被判七年。看來沒常識的是你啦。
被汽車後車廂蓋敲到頭,只要位置準確的話,喪失腦中眼耳神經的機能,不是不可能
這當然是重傷害罪。你可以去請教你的家庭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