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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不懂得寬恕 這是台灣的教育失敗

chun777 wrote:
既然是我家的事...也沒扯到法律....您何須告誡本人要增加法律常識???願聞其詳...
再者...閣下真不簡單....
過失重傷害罪...哇...請問中華民國刑法哪一條有過失重傷害罪???您自創的嗎??願聞其詳...
金屬敲到頭=重傷害罪耶...哇...嚇死人囉...這是新的法條還是判例啊??還是您自創的??願聞其詳...


小朋友,你一定不知道以前類比式大哥大時代
有個小女孩被人性侵了,家長到警局怒不可遏,於是拿起隨身的「黑金剛」大哥大
向那性侵犯頭敲下去。那性侵犯當天還能吃能睡,晚上住看守所,第二天早上卻暴斃了,原因是腦膜出血。
這個女兒被性侵,但卻過失殺人的家長,後來被判七年。看來沒常識的是你啦。

被汽車後車廂蓋敲到頭,只要位置準確的話,喪失腦中眼耳神經的機能,不是不可能
這當然是重傷害罪。你可以去請教你的家庭醫生。

chun777 wrote:
按:所謂莫須有是指:有人說這是司法案件....然本件當事人既未訴諸司法...何來司法案件呢??)
(再按:過失傷害係告訴乃論罪...有不告不理原則之適用,司法單位無權主動偵辦)

小朋友,你視神經該去檢查一下喔
我說的是「準司法事件」,當事人心情不好隨時可以轉為正式司法案件。
被金屬用力敲到頭的可不是小事,不是手肘碰到你腹部那種不痛不癢的。
fsw437 wrote:
小朋友,你一定不知道...(恕刪)


摩托羅拉的大水壺嘛!!!小弟恰好以前也有一隻...
090號碼燒錄年代的....但是....

哇...大葛格...原來您的立論基礎如此之強啊....
新聞事件可以這樣套用的哦???強到一個不行...
刑法何時可以用假設性...預設立場的推論???...
那這樣...女業務可以被槍斃耶...因為司法可以無限上綱....!!!
刑法不能用"可能"來定罪的好嗎....
而且你說的...那個叫過失致死或殺人罪(差別在於犯意)....
小弟不才...剛好手上一件過失致死的處理中....
好像跟你所說的"過失重傷罪"這種新罪....不一樣耶....
對於您的法學素養...佩服得不得了說!!


麻煩去理解一下...什麼叫不告不理原則好嗎??
現在當事人事告了嗎???告了您再來講嘛!!!

還有啊....法律上的"準"字....好像不是這樣用耶....
法律上的"準"字....意思是"等同"......
例如(假設性用語):您上了未滿16歲之少女....雖然當事人皆出於自願....
但依刑法規定...稱為"準強姦罪"....意思就是等同強姦罪....這樣懂了沒??

拜託麻煩您先去學好法理...再來扯可以嗎??...
要一直教學....很累耶!!

chun777 wrote:
摩托羅拉的大水壺嘛!...(恕刪)


777大
您真是的
啊就給人家演一下法官咩
你"堵"的這麼大力.這麼專業
叫人家怎麼下台階

josenuevo wrote:
777大您真是的啊就...(恕刪)


他是被自己的大砲反擊打到的說...
別沒事砲我就沒事了說....
消毒藥水的味道好濃,有的人再怎麼樣也要玩各打50大板的遊戲,台灣教育最失敗的就是和稀泥,最後成了是非不分。


你想想 台灣民眾再繼續下去姑息養奸
企業只會對台灣人民越來越不客氣
想想看DELL標錯價 想想看消費者求助無門 再想想看你自己有沒有受過鳥氣
再來看看這次是件
版大說的好
勝過許多衝動的鄉民

給你本月最中肯


kenlove0213 wrote:
版大說的好勝過許多衝...(恕刪)


敲頭哥早就原諒他們了,現在是他們那幾位業務不肯放過敲頭哥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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