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法律的精神公司對員工罰錢,假如到達月薪的數字,視同對員工請求損害賠償這個必須要有所依據,證明員工對公司造成何種損害才可以實施假如員工繳不出罰款,公司竟然予以解雇,這個更是違法解雇要有勞基法的法定理由,但絕對不是繳不出罰款假如被解雇員工勝訴,敗訴的公司可以對想出大家樂制度的始作庸者賠償
其實不是這樣,這 10% 雖名服務費,也是 100% 全都進老闆口袋了,要知道「刻薄」長什麼樣子,去看一下台灣有錢老闆(不刻薄的通常自己窮過)的嘴臉就知道了。強森老爹 wrote:有一天我老婆突然問我為什麼去外面餐廳吃飯還要付10% [服務費]啊?這不就等於是我們幫老闆付 [員工薪水] 了嗎???
就是有這些不合理的制度很多人才會不肯做業務工作,達不到頂多幾個月後被開除,憑什麼要自己貼錢求工作?那還要工作幹嘛~ps.但我也看不太懂公告&樓主的敘述公告上看起來應該是有賣的人才要付錢阿~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