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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都不懂得寬恕 這是台灣的教育失敗


Jemshon wrote:
事情沸沸揚揚的吵鬧了...(恕刪)


我認同....這是共業問題,自己只能好好教育下一代做改變了,彼此加油!

我愛一條柴 wrote:
如果是星矢K到卡妙的...(恕刪)

K卡妙的是
冰河
...我來亂的....

柚子1001 wrote:
台灣自由 物質生活進步可謂靡爛 教養與修養卻反退不進
國之將亡必有妖孽...妖孽就在你我心中 台灣前途堪憂


寬恕是了不起又偉大的情操 但是把不寬恕或支持不寬恕的網友歸類為教育失敗OR妖孽
這樣難道就是教育成功OR聖賢???



每個人對痛或傷害的忍受程度都是不一樣

當因為別人的不小心而使你感到疼痛或傷害時 你能寬恕對方或是笑著離開 相信很多人會給你拍拍手

而當你遇到無法忍受這疼痛或傷害 所造部份情緒的反應時 有人對你冷言冷語說雙方都不懂得寬恕 這是台灣的教育失敗妖孽時 你又做何感想??? 難道不是鍵盤聖賢??


看來台灣的教育的確失敗 連基本的尊重彼此觀點都還是有人學不會 還妄想談寬恕.....
chun777 wrote:
這位大哥哥....我並沒扯到法律好嗎!!
講法律的話...
刑法上稱為...過失傷害罪(刑284)...
絕對不會成立"傷害罪"(刑277)缺乏犯罪主觀要件....管你支持刑法三階還是五階論..
第一階就不符合了...看來是您該加強一下法律耶!!
本件倘上了法院....實務上通常是和解撤回....最嚴重也不過易科罰金(不和解的情況)....
再者....成立過失傷害罪之後...可以附帶民事賠償...當然獨立民事求償亦可...
稱為....侵權損害賠償...該種訴訟要件為"損失多少,則賠償多少"以回復為原則...
則敲頭哥的醫藥費+精神賠償...你看看會有多少???
本來無意論法的...不過大哥哥(要有38up哦)要論的話...
小弟剛剛好法律實務經驗算是不少...略懂一二...
在講人家法律要加強前...先自己把本件涉及之法條及實務搞清楚比較好!!

你有沒有扯到法律是你家的事
這件事本來就會是準刑事法庭、民事法庭事件
我要表達的就是駁斥你胡說八道的「只要口頭道歉就不該追究下去」的概念
至於「過失傷害罪」我豈會不知
你回去看我原文我就提到「過失」與「故意」的概念了
看來我要講的你沒看懂
我要講的最重點就是,即使是「過失」頂多只是減輕其刑,而不會無罪,
更不會是你主張的,有口頭道歉就該沒事了;有口頭道歉,被金屬K到頭的再吵就不近人情了。
真正不近人情的恐怕是你,連這件可能是「過失重傷害罪」的案件都看不出,或蓄意掩蓋。
事情要看 "輕重"



道歉要不要看"態度"?


jc5887 wrote:
事情要看 "輕重"反...(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不原諒又怎樣?有錯嗎?

有錯就告阿..讓法院給個清白

看不原諒,犯了什麼罪

這就是教導,沒事少亂遭惹別人,尤其披上制服時

遇上有佛心=命好
遇上一般人=命苦..
fsw437 wrote:
你有沒有扯到法律是你...(恕刪)


既然是我家的事...也沒扯到法律....您何須告誡本人要增加法律常識???願聞其詳...
再者...閣下真不簡單....
過失重傷害罪...哇...請問中華民國刑法哪一條有過失重傷害罪???您自創的嗎??願聞其詳...
金屬敲到頭=重傷害罪耶...哇...嚇死人囉...這是新的法條還是判例啊??還是您自創的??願聞其詳...

刑法相關規定....您讀過了嗎???小弟不才....來個機會教育一下.....不然這版上...瞎扯的人太多哩...
刑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如下: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判例(俗稱不成文法)的重傷害罪定義是甚麼....您讀過了嗎??
小弟不才...再來個機會教育...不然這版上...瞎扯的人很多哩...
最高法院59台上字第1746號判例
重傷罪之成立,必須行為人原具有使人受重傷之故意始為相當,若其僅以
普通傷害之意思而毆打被害人,雖發生重傷之結果,亦係刑法第二百七十
七條第二項後段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祇應成立傷害人致重傷罪,不
能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之重傷罪論科。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547號判例
刑法上所謂毀敗機能及於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之傷害,乃指傷害之結果確
係機能毀敗或身體健康確有終身不治之傷害者而言,若僅一時不能動作,
不過受傷後之狀態,能否認為已達重傷程度,自非專門學識之人詳予鑑定
,不足以資核斷。

結論....與重傷害毫無關係耶....
這位大哥哥....麻煩讀完法律真的懂了法理...再來扯好嗎???
還有這句:我要表達的就是駁斥你胡說八道的「只要口頭道歉就不該追究下去」的概念<----我何時說過了??
請閣下舉證我有PO過這些字...至於胡說八道原屬言論自由之範疇....
但我沒PO的字....你任意幫我加入...並曲解當事人之真意...還說我胡說八道....
這又屬刑法哪一條呢???願聞其詳.....


fsw437 wrote:
這位小朋友,你的法律...(恕刪)


我哪有和你扯法律啊??而且我又不懂

你不只應該要多去讀讀法律~(感覺另外一個大大懂得比較多)

而且也應該去配一下眼鏡~




catmoo wrote:
我哪有和你扯法律啊?...(恕刪)


c大...這棟樓很奇怪...
每個人都可以有發表自己的意見與言論自由....
單就個別社會案件發表自己的看法與想法....
但這邊似乎...不能有任何別的意見勒....
會遭受他人攻擊...以及用"小朋友"等言詞貶低他人...
更會用莫須有之方式...例如"重傷害罪"等方法...大肆厥詞....
(按:所謂莫須有是指:有人說這是司法案件....然本件當事人既未訴諸司法...何來司法案件呢??)
(再按:過失傷害係告訴乃論罪...有不告不理原則之適用,司法單位無權主動偵辦)
所以根本與司法無灌...
這邊實在很怪...管別人說什麼...自行發表自己的看法就好...何須攻擊別人??
還是...有特定人指派之攻擊部隊或分身??

chun777 wrote:
c大...這棟樓很奇...(恕刪)


其實我也不太懂~

不過這社會本來就是一樣米養百樣人不是嗎?

有些人儘管你我隔著電腦螢幕,但仍是用一個正常的人際關係在交流著

有些人做在電腦螢幕後面,會開始當法官?當裁判?大概是online Game打太多了吧...

有位C大也說要告我,其實我還挺希望他真的有辦法來告就去告

我很想要看看他在真正的法庭上要如何維護"這些正派人"

看不慣的是,人前一個樣,電腦後一個樣,真的有膽子就正面的上法庭

最後連嗆聲都用私密回覆我也不知道是啥意思?算了~

大家都在電腦前面可以評論,可以宣洩~但我真不知道哪來的權力可以去傷害他人

今天有人傷害我,當我可以用法律解決我會用法律解決~

今天如果真的要那些業務出來道歉的~以後怕買車會被打的,去按鈴申告吧!

你這樣做我絕對不會有意見,至少你是光明正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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