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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東扯西扯什麼,女業務又出來打模糊仗了(有圖有真相)

老史恩 wrote:
這事要鬧還可以鬧很大...(恕刪)



FB在網路上還是屬於開放性的~~~~
除非有鎖~~~但破解把內部文章拉出來就算犯罪
若沒有鎖~~~公開大家都可以看的到的~~都是言論自負
單以三菱哥來說~~~
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後,縱然三菱哥並沒有真正傷害被K哥,仍可能構成「恐嚇罪」,因為放話威脅被K哥的生命及身體,使被K哥心生恐懼的傷害已經造成。萬一三菱哥真的對被K哥做出傷害身體的行為,不僅觸犯「恐嚇罪」,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須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重要的是,兩罪是同時處罰的。她同事~~~也屬恐嚇罪的範圍~~~

http://www.wretch.cc/blog/namasalu/604397
(網路言論謹言慎行)
http://yveslin0816.blogspot.com/2007/12/blog-post.html
(淺談恐嚇罪-網路恐嚇、開玩笑恐嚇的問與答)


分享一下~~~
真的開玩笑的話別亂寫阿~~~
真的又另當別論了~~~

想平凡 wrote:
王田紅了 留X凱也紅...(恕刪)



還不一定算業務過失...
過失傷害比較有可能
如果真的死了~~~
才會變過失致死~~~
這要看法官啦怎判啦~~

不過~~~
有人提到拉王田的FB來~~
它是隱私的嗎?
如果不是~~~
請加註引用~~或來自~~~等字樣比較好
如果是入侵駭客行為~~就又不同了~~~
網路發達~~~當然缺點就是資訊保密的問題
要方便....圖方便....逞一時之快....
最後呢~~~網路上言論都需負法律責任的~~~

有人備份...
如果啦~~
真的上法院.....
王小姐的FB都說了注意到他在看SG了~~~
但是卻敲到他的頭
是否改採"故意"論~~~這就跟過失不同囉~~~
當事人真的不要沒事找事做...
一直發~~~一直讓人去抓~~備份
才再出來哭哭啼啼~~道歉!
當初處理好不就好了~~~
凡事多想想~~~不就好了~~~
FB紓發心情...但也做好隱私權控管!
很多案例新聞一直再報...
但是有去注意嗎
最大的問題在 法官的認定 XX的FB是不是屬於本身有意願分享出來的

不是以我們的認定去判斷的

SHOEI2428 wrote:
最大的問題在 法官的...(恕刪)


剛剛看到的新聞:臉書罵人,電眼女模吃官司

從這個例子來看,敝人認為在 FB 上公開發表的言論,仍舊要負法律責任。
語意精研所 Refinelab.com,慢速加溫中

g2342016 wrote:
剛剛看到的新聞:臉書...(恕刪)


沒錯,如果被K的感到害怕

那PO文的才真是糗大了
做個記號 這一樓也滿精采的.. 回家欣賞..

搞不清楚狀況的業務,事後敢PO文就不要關FB.
yanian wrote:
誰被車後門k到會爽的,
王小姐還口口聲聲沒看到有人, 有後門的自己去試試看, 用習慣的力道去k自己看看, 那會標淚了
(我今早試過了, 我好恨自己的白痴, 因為我痛了10分鐘)

看到這我笑噴淚了
給你100個讚

g2342016 wrote:
剛剛看到的新聞:臉書...(恕刪)

這案子的問題與XX的FB有很多不同之處
第一 這案例是當事人偵查庭認罪,並非法官審理
第二 XX的FB是被人肉搜索出來,關於這點有沒有侵犯隱私???
第三 FB雖然以我們的認知是公開的,但不是她的好友並不能發言,可見這也代表她是否屬於當事人的私領域???
真棒
看到此篇透視2家 半斤八兩 愛打人的車商
三菱 Mazda~
現在都要請流氓賣車 才會比較賺嗎?
打完就去喝西北風吧~

原來女業務是外籍人士 那對你就一點台灣熱情與同情都沒有了
那就快 滾出去吧~

做錯事裝無辜才是你的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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