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史恩 wrote:
這事要鬧還可以鬧很大...(恕刪)
FB在網路上還是屬於開放性的~~~~
除非有鎖~~~但破解把內部文章拉出來就算犯罪
若沒有鎖~~~公開大家都可以看的到的~~都是言論自負
單以三菱哥來說~~~
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後,縱然三菱哥並沒有真正傷害被K哥,仍可能構成「恐嚇罪」,因為放話威脅被K哥的生命及身體,使被K哥心生恐懼的傷害已經造成。萬一三菱哥真的對被K哥做出傷害身體的行為,不僅觸犯「恐嚇罪」,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須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重要的是,兩罪是同時處罰的。她同事~~~也屬恐嚇罪的範圍~~~
另
http://www.wretch.cc/blog/namasalu/604397
(網路言論謹言慎行)
http://yveslin0816.blogspot.com/2007/12/blog-post.html
(淺談恐嚇罪-網路恐嚇、開玩笑恐嚇的問與答)
分享一下~~~
真的開玩笑的話別亂寫阿~~~
真的又另當別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