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提到肖像權的部份 目前大多數學者認為 未涉及經濟利益的話 是回到一般人格權排除侵害方式來
也就是民法第十八條的部份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至於刑事的部份 更不會構成 誹謗罪或是妨礙秘密罪的問題
如果被敲頭的苦主 有需要法律協助的話 本人很樂意幫助提供相關協助
至於有人提的有公然侮辱的狀況的話,那就是要看有無相關證據囉
如果說要求對方主管出來處理 開除女業務叫做恐嚇可以成立的話
麻煩請那女業務趕快去快 這樣就可以讓苦主加告他一條誣告罪
道歉如果有用的話 那要法律幹麻 既然要討論法律 那就法律解決吧
尤其相關人等對苦主用詞的字眼已經差不多構成誹謗跟公然侮辱 我建議苦主連過失傷害的部份
一併對這些人等提告 有人說臉書是她的自己私人的空間 不好意思喔
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就已經構成公然了 現在才鎖住可能有點太晚了點
至於女業務的話 看看要不要求助海基會提供法律諮詢 去問問看大陸同胞可否免除刑事責任之類的
免得又說不懂台灣法律 然後被告了 再來怪台灣的法官不懂體諒她是從大陸來的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