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因日本船期延遲及交車數量縮減,導致又多等一個多月。
針對此事也跟業務交涉,看得出來業務有些無奈,因台馬未與
日馬積極處理船運及訂單數量變動的問題,台馬也不願出面解決,
任由業務自行想辦法哄客戶。

跟台馬主管也反映過此事,並建議台馬內部要有訂單追蹤機制,
而不是每天只看日報的訂車數量,全省各訂單的交車順序仍亂七八糟。
針對日馬擅自調整出口台馬各車型數量,也應該有所限制,而不是
日馬隨時可調整,台灣已下訂的訂單只能延後交車。
不過台馬主管也只是虛應故事,並沒有想解決此現象。

有鑑於此,建議各位大大下訂馬自達時,請業務於訂單契約上
寫明交車日期,並訂定延遲交車的罰則,藉此改變台馬管理階層
的擺爛心態。

在汽車訂購合約書中預定交車日此欄,台馬業務可能會寫依配車、
訂車三個月內等模糊的文字表示,希望台馬應該要載明日期區間,
例: 訂購日 2016.12.7 預定交車日 2017.2.7~2017.2.14
--- --- 原訂單契約相關條款 --- ---
汽車訂購合約書背面條文
四、契約履行
(一) 出賣人逾本契約書約定交車日期未交付車輛,經買受人以
書面催告後30日內仍未履行者,買受人得解除本訂購合約,
並請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訂金及出賣人受領訂今之日起至返還日止
依法訂年利率計算之利息。
--- --- 原訂單契約相關條款 --- ---
上述契約條文保障若延遲交車超過30日,台馬必須退還訂金並加計
期間訂金利息,買受人可取消訂單。
相信各位大大應該仍希望交車,故可再加註延遲交車的罰則,
以保障自身權益。
例如依比例補償車險保費、牌照/燃料稅、增加附件項目等。
以上心得提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