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 wrote:請教一下...是觸了...(恕刪) 在網路上任意公佈他人相關資料,有可能違反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4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除非他網路上任意公佈他人資料的行為,有造成當事人實質損害〈這個部份當事人需舉證。例如,有人按照他提供的資料每天打電話來鬧,造成當事人精神不濟,無法全心工作...之類。〉,才能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