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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低落到只剩下價錢的BMW代理商/經銷商


andy5257 wrote:
雖然有點兒戲但是審閱...(恕刪)



我是當事人 我終於申請id了
是的 andy5257大大說的中肯
我真的是疏忽了 業務惡意加註不得退換這個備註這種不能在契約上出現的
早在第一篇文章我就陳述過業務表明必須加註這條她才繼續
我也馬上在第二天即去電告知要退訂 對方回覆不可以退訂 等車來
因為我的疏忽 對方的惡意 雙方都有責任
於是我有提出我願意負擔調車產生的費用(業務說第二天已經調車了 於是我請她出示費用證明與時間日期 對方也沒有出示)
並非訂金全數返還
但是對方只回覆不能退訂且要交車
完全避談不應該加註在合約上的備註 這些是不能寫在汽車定型化契約上的 寫了代表契約不合法
證據都會說話
整件事已經請公正第三方後續協調溝通
引用一下消保法
"第11條之1(審閱期間)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


"第16條(契約部份無效之情形)
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全部或一部無效或不構成契約內容之一部者,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該契約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對當事人之一方顯失公平者,該契約全部無效。 "


各位業務人員可能對到同行受到委屈而感到忿忿不平, 但是法律就是這樣, 如果沒有藉這個機會把相關權利義務弄清楚, 下次可能就換成自己受到傷害了.

還是一句老話, 越大金額的交易, 節奏慢一點, 謹慎一點. 對大家都好.

yun087236524 wrote:
30日?! 這條不...(恕刪)


你不要一急就沒仔細看. 消保法規定的是"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 不是30+N天.

主管單位經濟部也已經明確公告車輛交易的審閱期是三天了....
snpy1 wrote:
PS:我是覺得這件事感覺主要是事主個人因素啦,只是拿審閱期救援,但的確這是消費者的權力就是了(恕刪)


最近常看到這種開這種聳動標題文章,一點進來果然又是理虧站不住腳,想利用01人氣與論逼車商就範退訂的.
雙方契約已經訂立,女方也簽了放棄審閱期,女生line也跟業務說要如期進行.
我看不懂是簽名是女生(姑且說是女朋友),然後男朋友打去要退訂,還說很有辦法(前面說的前一天把妹帶去BMW訂車寫女生名字->妹上手-->男生沒錢找理由退訂)很有可能哩..
以上玩笑話..
所謂合約就是雙方面簽訂契約,你要單方面解約也要"雙方"同意..
如果真的要片面解約,車商不同意,男方不是很有辦法帶女生去訂BMW嗎,不願意履約照合約頂多損失訂金10萬而已,
用的著ptt,mobile01到處po文討拍嗎..呵呵

superspell wrote:
你不要一急就沒仔細...(恕刪)



那不然 再加一條 如果車子是車王該公司就要無條件換車! 這樣是不是 就會落幕了?

或者 就是一定要退車??

superspell wrote:
你不要一急就沒仔細...(恕刪)


了解,又學到一項
其實我覺得現在都再各說各話,沒有相關事證

不知道有沒有LINE連絡紀錄?
無法判斷對錯,
只能期待有決定性的截圖或證明

如果照前面說的"隔日"有通知業務確定要要
業務也明確告知不能退定(不知是否有付定金?)

那我覺得沒什麼好揮的,自己摸摸鼻子認賠吧
因為繼續下去所損失的金額有可能大於定金的錢

我以前也有在蘋果日報回答過專欄
因為沒有甚麼時間溝通
而法律規定又是很精細的東西
萬一遇到比較需要詳辨的觀念
例如有時候說無效
究竟是甚麼東西無效?
專欄中就沒有辦法詳細交代
只能寫一個大概
點出可能的問題

相對而言
最高法院的判決是當事人經過三個審級的攻防
最高法院最終所發表的法律見解
較諸於報紙專欄三言兩語的回答
不論是作者功力或篇幅
其二者當有天壤之別
最高法院的判決一定具有比較精細的分析及法律與理論基礎
當然較為值得參考

回歸您所謂的審閱期的規定是否將遭到架空而成為具文的疑問
先試想
如果車商不簽定書面契約
但是雙方在沒有審閱期的情況下(沒有書面當然就沒有審閱期)
已經談妥車款、車色、交車日期及價錢及付款方式後
契約是否成立生效?
答案是
契約成立且有效
如果任一方不履約
就可以依照民法關於買賣之規定請求履行契約或違約之損害賠償


那為何車商在沒有書面契約的情形下訂約 買賣契約有效
有書面而未給予審閱期的情形下 反而買賣契約無效?

定型化契約之所以需要審閱期
是因為條款太複雜又不明顯
且消費者沒有議約修改條款的權利只有簽署與否的權利
所以法律例外給予的保障(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法律原則上不能干預私法契約的內容,
只有例外的狀況下才能介入,消費者保護法即是一例)

最高法院的判決不是一定都對
我們也不是因為它是最高法院判決
就要盲目地遵從而不能有所質疑
但是
至少它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思考方法與思考基礎

就上開最高法院的見解
我認為它很清楚地去明辨了審閱期的規定與定型化契約的關係
審閱期是在保障消費者能夠看清楚密密麻麻的定型化契約條款
並不是在賦予消費者反悔違約或片面解除契約的權利
縱使沒有定型化契約的條款可以作為買賣雙方權利義務之依據
還是有民法買賣的規定可以用

再白話一點
買方縱使對於定型化契約內容因為太複雜而未能細看
但是對於車款 車色 價金 何時付款 何時交車 等契約重要事項總是不可能不知道吧?
不簽任何書面契約都要依照約定付款
那為何可以因為簽署定型化契約反而可以後悔不買?

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就只是定型化契約條款不能用而已
就當作沒有簽定型化契約而已
但是雙方對於買車之車款 車色 價金等契約要素若已達成合意
契約即為成立

其實
消保法第11-1條已經規定得很清楚了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所謂不構成契約之內容
表示有契約的存在
只是該條款不能作為契約的內容

或許這樣思考就很簡單
記住
消保法11-1只在處理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效力
否定將違反審閱期規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納入原有買賣契約的內容中
並非在否定原有契約的效力








熱愛w580 wrote:
簽約後應該也是有審...(恕刪)
我建議 消保官說的話 當作放屁比較實際
因為法官才是老大

消保法有罰責嗎??
我很想知道
supersunshinesu wrote:
我以前也有在蘋果日...(恕刪)


不好意思, 剛好對這個議題有點興趣, 今天碰到專家跟您請教一下.

我的問題是消保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那沒給消費者審閱期的契約(若以首日不計原則, 當天收到契約當天就簽署並要求契約生效), 不就是違反這條法律的契約. 那違法契約可以成立嗎? 再請專家指導. 謝謝.

另外, 很多有爭議的契約不是要求消費者放棄審閱期, 而是要他們做虛偽表示"已經攜回審閱三日", 這樣對契約的效力影響如何?

sound000 wrote:
我建議 消保官說...(恕刪)


消保法有罰則, 你去Google一下"消保法"就可以看到全部的條文. 第五十一條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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