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uit wrote:
是業務寫一份不合規定的合約又在我第一天賞車時叫我在已經把合約攜回審閱三天的地方簽名
也許你「真的」沒把合約攜回三天審閱,但你已簽名不就「視同」你已同意縮短審閱期!
想像一下以下對話
客人:這商品若叫貨要2天怎變5天?
店家:三天審閱期到我才敢開始叫貨,所以是5天。
客人:我女朋友三天後就生日,不然訂單註明我違約不退訂金。
店家:好吧!我現在叫貨,不可退訂。
客人:我女友跑了,2天前訂的東西我不要了,訂金退來。
商家:可東西已到店,合約也註明不退訂。
客人:三天審閱期既然還沒到,那合約一切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