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TT911 wrote:
99/12/16星期...(恕刪)
5.6萬元需自付
天啊 ...
一台機車無故又不見了...
becool996 wrote:
樓主,我簡單的告訴你,你被吃案了,就這麼簡單。
車主這案件百分之99.9可以構成是刑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加重竊盜罪的未遂犯(攜帶兇器)
警察想用毀損辦,很簡單。
因為他一定跟你說,毀損我們要知道是誰,才能辦,因為這是告訴乃論,你沒有對象不能告。(基本上警察如果這樣說也是鬼扯蛋,你去報毀損也不需要知道對象,況且這明明就是加重竊盜未遂。)
你如果沒有拿到三聯單,趕快回去跟他講,希望以竊盜罪成案,並開立報案三聯單給你。
不然你要上報警政署,檢舉吃案。(這一句嗆下去,通常就會幫你重做筆錄開三聯單給你了,再無效就請他服用:媒體、民代)
除非你不想要你的保險理賠、想要再給歹徒一次偷你車或別人車的機會。
不然我強烈建議你再去報警吧。
內政部警政署 民眾服務中心電話:0800-018111
8TT911 wrote:
我用最快的方式說明一下:
早上欲開車輛時~拉把手隨即掉下來~當下馬上知道被破壞
立即打110報案請員警到場處理..員警到場看到"被破壞把手而沒有侵入車內偷竊物品"
說:屬於毀損罪~小偷無竊取車內任何東西~車子有投保就交給保險去處理
拍完照(就與相片相同的把手圖片再加拍一張車牌而已)
小弟至警局製作筆錄~開立報案3聯單(毀損)~PS:既然製作筆錄就已經沒辦法更改了...(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