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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7 破壞10分鐘 差點被偷走


8TT911 wrote:
99/12/16星期...(恕刪)





5.6萬元需自付

天啊 ...

一台機車無故又不見了...

8TT911 wrote:
99/12/16星期...(恕刪)


你被唬了
這很明顯是竊盜未遂!
竊車未遂

becool996 wrote:
樓主,我簡單的告訴你,你被吃案了,就這麼簡單。

車主這案件百分之99.9可以構成是刑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加重竊盜罪的未遂犯(攜帶兇器)

警察想用毀損辦,很簡單。
因為他一定跟你說,毀損我們要知道是誰,才能辦,因為這是告訴乃論,你沒有對象不能告。(基本上警察如果這樣說也是鬼扯蛋,你去報毀損也不需要知道對象,況且這明明就是加重竊盜未遂。)

你如果沒有拿到三聯單,趕快回去跟他講,希望以竊盜罪成案,並開立報案三聯單給你。
不然你要上報警政署,檢舉吃案。(這一句嗆下去,通常就會幫你重做筆錄開三聯單給你了,再無效就請他服用:媒體、民代)

除非你不想要你的保險理賠、想要再給歹徒一次偷你車或別人車的機會。
不然我強烈建議你再去報警吧。

內政部警政署 民眾服務中心電話:0800-018111


這位仁兄說的沒錯
警察都是這副德性,專長開罰單作業績,之前我也報過案,都是不了了之,
柿子挑軟的吃...

shane19801021 wrote:
警察都是這副德性,專...(恕刪)

這是真的...

之前我媽的箱型車不見

我說要報竊盜 一直跟我說你確定要報竊盜?

還是你不想繳牌照稅...最後還是變成"車牌失竊"...

是台爛車但這也差太多了 報案三聯單我還留著
http://m5f.mfclub.org/
保險...

買心酸的吧...

簽之前說的如何動聽...

等到真的發生什麼了...

胡亂推託你也無可奈何...
安全帽 wrote:
這只是您自己的臆測吧?
您有親到現場看到嫌犯所用的器具?
行為人所使用的器具是否屬凶器...交由檢察官判定
目前我只看到竊盜未遂
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
沒看到的...別亂想...(恕刪)

這並非憶測,基本上實務操作,通常犯案工具經常是「未扣案」,縱使被告辯稱他未攜帶兇器,一樣會依加重竊盜罪起訴、論罪。
簡單的講,你說你沒用工具,檢察官、法官一定會要求表演一次,看被告表演用指甲轉開螺絲、在門上挖洞的絕技。
但用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來看,當然知道被告是空言陳稱,無足可採。難不成兇器未扣案,被告又說沒用,判決就寫不出來?
8TT911 wrote:
我用最快的方式說明一下:
早上欲開車輛時~拉把手隨即掉下來~當下馬上知道被破壞
立即打110報案請員警到場處理..員警到場看到"被破壞把手而沒有侵入車內偷竊物品"
說:屬於毀損罪~小偷無竊取車內任何東西~車子有投保就交給保險去處理
拍完照(就與相片相同的把手圖片再加拍一張車牌而已)
小弟至警局製作筆錄~開立報案3聯單(毀損)~PS:既然製作筆錄就已經沒辦法更改了...(恕刪)

筆錄做了,再做一份就好了。
簡單的講,你要告對方毀損跟加重竊盜未遂,2條都告,不想只告毀損。希望再製作一份筆錄,並再開立一份報案三聯 單。
沒有什麼筆錄做了不能再做第二次的事。如果警察跟你說不能改,不能再做一次筆錄,那他還是在鬼扯。
不過樓主看來相當和善,如果不方便跟警察明講,建議找敢講的去。
再不然直接去地檢署按鈴提告做筆錄就好,又沒有規定一定要在警局筆錄才能作。(PS.記得順便把竊盜過程影片帶去)

刑事訴訟法:
第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shane19801021 wrote:
警察都是這副德性,專長開罰單作業績,之前我也報過案,都是不了了之,
柿子挑軟的吃...


硬的柿子不太好吃.

要醃過才可以吃.
希望你以後不要鎖門,比較有理賠的機會,誰叫你在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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