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旋丸狗 wrote:
審閱期3天是購買高價商品給消費者 避免一時腦衝而設立的
至於簽放棄審閱 或是 其他不得退訂之類的條文
全部都不會成立 在消保官或是法院等等
這個交易絕對是消費者勝訴
那你就別空口說白話,拿出證明來。
底下新聞法官就是判決消費者敗訴,那來你說的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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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丸狗 wrote:
審閱期3天是購買高價商品給消費者 避免一時腦衝而設立的
至於簽放棄審閱 或是 其他不得退訂之類的條文
全部都不會成立 在消保官或是法院等等
這個交易絕對是消費者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