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_ho wrote:
3月 31日下午 4點 在泛德民生展示中心,辦完領車點交及原車證件交換等所有程序,我簽了兩份汽車買賣合約,因他們只是展示中心必須將合約送去分公司用印蓋章,所以合約書被他們收走,且隔天就是連續假日開始,對方通知我先將車開走,後續辦理過戶等手續要等正式上班日,那時沒想太多,下意識認為這麼大的公司應該不會欺騙客戶,所以當下我就開這台交換後的車回家。...(恕刪)
車子已經在您手上,您就當成「代步車」,好好享用吧
畢竟您(原本)的車也在原廠處理中....
車子已經給您開了,這樣的「動產」要如何取回?可能需要一些手續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