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仔 wrote:
以本例來說,除非樓主能證明對方是故意毀損而構成刑法毀損罪嫌,否則,本件單純為民事法律關係,即私領域之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如要求償,實務上是要自己負舉證責任,以警方立場,充其量,只能提供必要之協助,不能介入太深,更不能逾越公權力與私領域的界線,所以說,遇到相同之事件,請大家不要不明究理就怪罪警察,他們也有職權界線,不過樓主真得遇到親民的好警察.
但話又說回來,警方之親民作為,不但協助樓主解決糾爭,無形中更提升了公益所警察的形象.是值得肯定的,也請大家不吝給予掌聲.
就算是百姓應該自己舉證,請問百姓沒關係要怎樣舉證,其實非常的困難,我自己就碰過,警察其實擁有公權力,幫忙舉證其實可以換得好名聲,而且幫忙百姓也是警察應盡的義務,我不覺得說警察不幫忙,有啥理由好推託的,如果是我我一定會幫忙的,學學日本警察,懂得平常打好警民關係,認識自己轄區的每一個人,我覺得這是很重要的,無論任何工作打好關係,絕對是有好處沒壞處的。
我碰到的警察就沒那樣積極了,這年頭警察好壞差真多...
肇事的媽媽 可能覺得空位這麼大 自認技術好
不用倒退 一次就可以出去...
方向盤 打到底 應該可以 過...
後來 頭過了... 沒想到 屁股太大... 太早回方向盤...
Z4 就 被 RX300的屁股 擠了一下...
新車耶... 真是心痛哇...
建議停車 還是停的合適就好...
有一次 路邊停車 後面的車主 怕技術不好. 會 A 到我的車車...
還撥電話給我 要我把車子往前移一下... 比較好開出去...
不過 路邊停車 我很怕 我的車車 被車牌的螺絲釘 叮兩個洞洞...
是不是 該先發制人 把自己的 螺絲釘 加長 哇... 哈哈... 這樣別人也會小心一點...
對挖... 開高級車 還是不要留電話 比較安全... 那天我忘了把臨停電話 放在車上...
後來才覺得 電話 不要隨便放 比較好...
無法被取代的X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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