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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低落到只剩下價錢的BMW代理商/經銷商


黃日重 wrote:
但法官認為可以耶,...(恕刪)

除非買方能舉證遭受誘騙而簽名
不然翻盤機會渺茫

熱愛w580 wrote:
簽約後應該也是有審...(恕刪)

你貼的最後一段,買方是否放棄審閱,應該就是這棟樓待釐清的地方,基本上看到合約就知道了,口說無憑
我相信95%的業務都是正人君子…

但其中幾個人就像中廣的主持人講的:業績要好,就要學會詐騙的手段…

鎔德的業務我不是說你喔…

話說,當初我跟peugeot簽合約...

業務跟我說給他一個星期時間調車與條件審核(原廠折讓現金優惠太多,怕高層不答應...我覺得是飢餓行銷)...

若沒過會無條件把5萬新台幣現金退還....

看來peugeot的業績不好是有原因的...


跑腿的 wrote:
我相信95%的業務...(恕刪)



如果都是成年人了! 簽約代表的 就是最後一個動作!

這個動作之前 因該已經全都想清楚了,才進行最後一個動作 保護買賣雙方!是保護雙方喔。

所以最後的提醒就是 約 不能亂簽。
前面所引用的定型化契約規定云云
前提是當事人有簽約但是沒有放棄審約期間
有簽約才能引用該契約裡面所記載的給予合理審約即無效之條款

換言之
如果簽約時有給審閱契約的機會
消費者自願放棄
就沒有該項前提的存在
何來締約之後還可以解約之說?

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
當事人都有遵守的義務
縱使契約中有載明違約條款
只是給予未違約之一方可以選擇1.主張違約之一方履行違約條款 或 2.履行原契約
並非在賦予當事人有以負擔違約金之方式片面解除契約之權利
除非契約有約定或可以解釋當事人之真意為當事人之一方有片面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權利
契約內容我沒見過
所以僅能概括回答
就本案而言
車子若已簽約完成
契約即已經成立
買方有依約付款之義務
除非有法定或約定之單方解除契約事由
否則
縱使是簽約完的下一秒
都不能違約
這就是契約的效力





如果簽約都可以用什麼鬼審閱期

我改天跟人家下1kk的東西然後第三天我不要了

這種事情我還真做不出來。

條文應給審閱期的「應」,消基會認為是強制性,所以認為放棄審閱期簽名無效。

但法官認為消費者在放棄審閱期簽名,就表示早已充份了解契約內容,判消費者敗訴。

蓋大樓 wrote:
都是被一群把妹把到BMW營業所的小鬼給害死.去營業所訂車送妹妹->汽車旅館開房間->隔天中午退房就去解約..搞得鎔德才去註明一堆額外契約...(恕刪)




原來有這一招喔!

筆記筆記.......
恩恩,以後買車前要先看看妹,再來決定要不要購車,不過看完感覺女生,因為分手想買東西發洩發洩,現和好了,不要了,便開始在3天內要求退,ok拉板凳~~~卡位先

tsuit wrote:
版主既然都已經如此...(恕刪)


拉椅子點雞排
看來有開張大吉的淺力......
不回應底下小留言、廢文及討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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