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嘛不直接貼出來哩又不是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教學全文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裁判字號】 103,審簡,35【裁判日期】 1030109【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裁判全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3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萬家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743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行,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2年度審易字第306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主 文楊萬家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楊萬家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核被告楊萬家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被害人所受損害,以及雙方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李宇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書記官 楊湘雯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02年度偵字第17433號被 告 楊萬家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住臺北市○○區○○○路00號0樓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辯 護 人 陳宗佑律師簡宏明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楊萬家與劉家任分別係捷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依德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員,均負責銷售BMW汽車,上2家公司在市場上銷售車輛百分比差不多,為相互競爭關係,詎楊萬家竟基於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2年3月12日下午4時7分許,在臺北市松山區某咖啡廳,利用平板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以「VexZau」之名義,在Mobile01網站網頁內不特定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論壇,刊登主題為「交手經驗分享~請小心帳號『好運男人』這個BMW的業務」,內容「自從發文有購車意願就接到一堆業務的私人訊息,其中有一位離我家比較近的依德業務帳號01帳號『好運男人』劉家任感覺內容誠懇,於是打電話去詢問價格,他說316可以賣比我問到160萬更低的價格,希望當面談。約見遲到15分鐘也就算了,見面後才說160萬以下一定要辦貸款50萬0利率,再問詳細又說辦貸款要簽本票還要付5000元設定費,另外要保全險是貸款規定的,如果沒有貸款保險要163萬才能賣,售後服務會讓我滿意,又一直吹噓保養廠很熟師傅過年三節都有送禮,他的客戶都可以插隊不用等,冷靜想想沒有比較優惠,還有被騙的感覺,就跟他說要回去考慮,劉業務竟回答說比來比去還不就那幾萬元輸贏,都花100多萬元有差嗎?還說為了配合我假日見面取消和家人出遊,我老婆忍不住又說原本還有考慮賓士的車要回去想想,突然他更不悅的回說還沒決定要買就來殺價,只是浪費大家的時間而已,難道聽不出是不想再跟他談下去的藉口嗎?真不知道公司怎麼教育的?」之文章,指摘劉家任於銷售汽車時,服務態度不佳,說話吹噓不實,並將保險與車價連結在一起等不實內容,足以毀損劉家任之名譽。二、案經劉家任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方 法 │ 待 證 事 項 │├──┼─────────────┼──────────────┤│ 一 │被告楊萬家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刊登附表文字││ │ │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妨害名譽之││ │ │犯行,辯稱:是客戶的經驗云云││ │ │。惟查,被告楊萬家無法說明何││ │ │位客戶,且誹謗之內容詳細顯非││ │ │他人所述,應係其故意杜撰者。│├──┼─────────────┼──────────────┤│ 二 │告訴人劉家任於偵查中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 │├──┼─────────────┼──────────────┤│ 三 │詠勝科技有限公司102年5月29│佐證被告以所申登「Vexzau」之││ │號函覆、電話0000000000號台│帳號,登入上開網站之事實。 ││ │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結果 │ ││ │ │ │├──┼─────────────┼──────────────┤│ 四 │網頁列印資料1份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檢 察 官 林 妙 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書 記 官 鄭 筌 元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做得好!這種攻擊同業的垃圾,就是該把它揪出來!最讓人瞧不起的是假扮為藏鏡人!而且這位藏鏡人竟是一位備受傳頌推崇的同業!樓主應該把這位同業所在的營業所公佈出來,讓想買BMW的買家有所警惕!跟這種不仁不義的業代買車,要懂得自我保護!讓人感到最可笑的是法院判決!在支持大家毀謗嗎?拘役沒幾天,還可易科罰金五萬!台灣的司法真的是世界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