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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91 原廠車頂橫桿+Thule Out Ride 561單車架


bj1010 wrote:
愛跑者 大大:我跟你...(恕刪)

橫桿好像要圓管
YAKIMA WIND FAIRING 擾流板( 32" 38" 44" )


Uploaded with ImageShack.us
費用2180

愛跑者 wrote:
橫桿好像要圓管YAK...(恕刪)


愛跑者大大 這擾流板有實際安裝後的樣子嗎?


BMW的配件裡面不知道有沒有導流板?

單就外面常見的兩種款式來看,YAKIMA只可適用於圓形橫桿,看起來沒有改裝的可行性;THULE的導流板固定配件比較有改裝空間,可以就近找一家店家去比看看,那個THULE的橢圓桿扣具不知道是否可以扣上BMW原廠橫桿
~~ 哇系車頂行李架專家 ~~

su723 wrote:
BMW的配件裡面不知...(恕刪)




su723大大:

我想...你給 許多車主 解決難題了?

依照~你的照片看來 THULE這組(固定夾) , 應該可以裝在 BMW原廠的橫桿上 , 就怕 固定夾 尺寸不合(尺寸 如下圖) , 不知道 su723大大 可否私訊店家資訊給我們?

謝謝大大的分享~!




ruby6436 wrote:
還有去外面驗車時,即使橫桿已貼驗證貼紙
車廠也是要求要拿掉橫桿驗車


不用
一般標準轎式,選裝車頂架
就要裝固定式橫桿,需要變更行照
請檢附橫桿購買發票,ARTC認證貼紙與認證書(比歐美更偉大的單位)
及行照,赴監理機關辦理行照變更
往後驗車的時候,不論裝置什麼設備
都只會加驗車身高度與橫桿高度
旅行車款,只要是加裝固定式橫桿,一律要變更行照
只要按照政府的程序與標準來走,不怕驗車時被刁
但,越冷門的車種,認證書可能越拿不到
還好BMW有原廠貨跟真正的原廠貨可以買

bj1010 wrote:
依照~你的照片看來 THULE這組(固定夾) , 應該可以裝在 BMW原廠的橫桿上 , 就怕 固定夾 尺寸不合(尺寸 如下圖)


剛剛測量尺寸,看起來是殘念了,THULE的橢圓桿是寬度55、厚度30mm,小了一號....
~~ 哇系車頂行李架專家 ~~

su723 wrote:
剛剛測量尺寸,看起來是殘念了,THULE的橢圓桿是寬度55、厚度30mm,小了一號....


這張圖 給您參考一下!!






應該是可以直上橢圓管,方管需要搭配夾具!!

出處~
http://www.rv530.com.tw/forumtext.php?forum_id=462
HI I am Gary!~ http://mussod.pixnet.net/blog

Vincent Wang wrote:
交通規範如下:
主旨:貴席函為95年6月30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有關汽車設備變更規定之置放架,未包括可拆卸式(活動式)置放架,使民眾無所適從而衍生爭議,請研議解決方案乙案,復如說明,請 察照。

說明:
一、復 貴席國會辦公室95年11月9日鴻函字第09500073號函。

二、關於小型汽車置放架規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9款規定「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1)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2)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同規則附件15規定變更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應符合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之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規定,並檢附加(改)裝設備之統一發票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變更登記。
另如屬可隨時拆卸式(活動式)置放架,並無檢驗變更規範,及無須辦理變更登記,惟使用時仍應符合上開規則第77條規定。

三、至「固定式」及「活動式」如何認定乙節,就實務論如無須借助任何工具,能以徒手拆裝者即屬活動式;若需借助工具使得拆裝者即屬「固定式」。

四、另建議辦理變更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無須檢附貨物稅完(免)稅證明乙節,屬財政部權責,若該部認無須檢附,上開規則當予配合檢討修正

法規又變了

第77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器腳踏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息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二、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三、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
四、車廂以外不得載人。
五、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六、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七、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不得用以裝載客貨行駛。
八、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遊憩、防疫及救災用具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
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johnny_wu wrote:
法規又變了第77條 ...(恕刪)


Johnny桑~~法規內容有變嗎? 是改成第十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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