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大家一個方法~雖然笨~但很實用!!!下車前...請將自己愛車的電動椅都往前傾倒...就是椅背往前壓,座椅移到最前面至於怎弄就看個人了~你的不方便,小偷也覺得不方便~它有可能因為時間增加而放棄偷竊!或是輕微財物損失!
炸彈炸死隊友 wrote: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21條適用在"加重竊盜罪"不要只是複製貼上...
8TT911 wrote:監視器攝影機使用約3年LED補光衰減~所以錄起來就看不清楚了恕刪) 夜視的監視器如果沒有光源(路燈,鹵素燈)輔助,錄下的影像是黑白的且清析度也不好!板主這支監視器鏡頭玻璃可能油化了,拆下來將鏡頭玻璃清潔一下,效果會大大不同!!
8TT911 wrote:報警處理後~事件以毀損製作筆錄~這樣就不構成竊盜案件~(車內無損失任何財物)保險公司以毀損不理賠~全部估價約5.6萬元需自付...(恕刪) 樓主,我簡單的告訴你,你被吃案了,就這麼簡單。車主這案件百分之99.9可以構成是刑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加重竊盜罪的未遂犯(攜帶兇器)警察想用毀損辦,很簡單。因為他一定跟你說,毀損我們要知道是誰,才能辦,因為這是告訴乃論,你沒有對象不能告。(基本上警察如果這樣說也是鬼扯蛋,你去報毀損也不需要知道對象,況且這明明就是加重竊盜未遂。)你如果沒有拿到三聯單,趕快回去跟他講,希望以竊盜罪成案,並開立報案三聯單給你。不然你要上報警政署,檢舉吃案。(這一句嗆下去,通常就會幫你重做筆錄開三聯單給你了,再無效就請他服用:媒體、民代)除非你不想要你的保險理賠、想要再給歹徒一次偷你車或別人車的機會。不然我強烈建議你再去報警吧。內政部警政署 民眾服務中心電話:0800-018111
安全帽 wrote:刑法321條適用在"加重竊盜罪"不要只是複製貼上......(恕刪) 述我問一句,要在門上挖個洞,竊賊不帶兇器,難不成用『大力金剛指』嗎?本案應該是加重竊盜未遂(攜帶兇器)。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becool996 wrote:述我問一句,要在門上挖個洞,竊賊不帶兇器,難不成用『大力金剛指』嗎?本案應該是加重竊盜未遂(攜帶兇器)。 這只是您自己的臆測吧?您有親到現場看到嫌犯所用的器具?行為人所使用的器具是否屬凶器...交由檢察官判定目前我只看到竊盜未遂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沒看到的...別亂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