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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7 破壞10分鐘 差點被偷走

版大,幾百萬的大七都捨得買下來了,為何不租各室內停車位讓大七停放呢?真奇怪~
您這次算幸運的,下次說不定就直接開拖車將您的大車整部拖走了也說不定~
看你繳多少保費吧..跟保險公司有什麼關係..有錢就買甲式阿..甲式就什麼都賠...
教大家一個方法~
雖然笨~但很實用!!!

下車前...請將自己愛車的電動椅都往前傾倒...
就是椅背往前壓,座椅移到最前面

至於怎弄就看個人了~
你的不方便,小偷也覺得不方便~

它有可能因為時間增加而放棄偷竊!或是輕微財物損失!



不懂你為何要指名LUXGEN...難道你有偷過...沒憑沒據的~別把腦袋挿在鑰匙孔上面想說怎麼開門
炸彈炸死隊友 wrote: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321條適用在"加重竊盜罪"
不要只是複製貼上...

8TT911 wrote:
監視器攝影機使用約3年
LED補光衰減~所以錄起來就看不清楚了
恕刪)


夜視的監視器如果沒有光源(路燈,鹵素燈)輔助,錄下的影像是黑白的且清析度也不好!
板主這支監視器鏡頭玻璃可能油化了,拆下來將鏡頭玻璃清潔一下,效果會大大不同!!
保險,我只保強制險及第三責任險,其餘的,我不想讓保險賺,有人說,如果撞到就值得了,如果我的車撞壞了,大不了就算了,但要是別人的車壞了,還是造成別人傷亡,我可能會破產。
8TT911 wrote:
報警處理後~事件以毀損製作筆錄~這樣就不構成竊盜案件~(車內無損失任何財物)

保險公司以毀損不理賠~全部估價約5.6萬元需自付...(恕刪)

樓主,我簡單的告訴你,你被吃案了,就這麼簡單。

車主這案件百分之99.9可以構成是刑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加重竊盜罪的未遂犯(攜帶兇器)

警察想用毀損辦,很簡單。
因為他一定跟你說,毀損我們要知道是誰,才能辦,因為這是告訴乃論,你沒有對象不能告。(基本上警察如果這樣說也是鬼扯蛋,你去報毀損也不需要知道對象,況且這明明就是加重竊盜未遂。)

你如果沒有拿到三聯單,趕快回去跟他講,希望以竊盜罪成案,並開立報案三聯單給你。
不然你要上報警政署,檢舉吃案。(這一句嗆下去,通常就會幫你重做筆錄開三聯單給你了,再無效就請他服用:媒體、民代)

除非你不想要你的保險理賠、想要再給歹徒一次偷你車或別人車的機會。
不然我強烈建議你再去報警吧。

內政部警政署 民眾服務中心電話:0800-018111

安全帽 wrote:
刑法321條適用在"加重竊盜罪"
不要只是複製貼上......(恕刪)


述我問一句,要在門上挖個洞,竊賊不帶兇器,難不成用『大力金剛指』嗎?
本案應該是加重竊盜未遂(攜帶兇器)。

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
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螺絲起子為足以殺傷人生命、身體之器械,顯為具有危險性之兇器。
becool996 wrote:
述我問一句,要在門上挖個洞,竊賊不帶兇器,難不成用『大力金剛指』嗎?

本案應該是加重竊盜未遂(攜帶兇器)。

這只是您自己的臆測吧?
您有親到現場看到嫌犯所用的器具?

行為人所使用的器具是否屬凶器...交由檢察官判定
目前我只看到竊盜未遂
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
沒看到的...別亂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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