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意就是要約束雙方,不能違約解約。
[定型化契約],依法規,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 至少為3日審閱期間,期間內,在簽約前反悔退訂皆可以把訂金全數拿回。 但這僅限於消費者和公司買賣關係,若因故買賣雙方皆是自然人,則不具有合約審閱期。
若因故買賣雙方皆是自然人,則不具有合約審閱期。
若因故買賣雙方皆是自然人,則不具有合約審閱期。
若因故買賣雙方皆是自然人,則不具有合約審閱期。
「合約審閱期」是指買方在正式簽署買賣契約之前,享有一段時間讓買方有充分的機會瞭解並評估合約條款,以確保交易條件符合其預期且合法合規。 在審閱期間,買方有權諮詢專業意見,並與建商協商合約條款的內容。 如果買方在審閱期內發現任何不滿意的條款或有疑慮,他們有權取消交易而不需承擔法律責任。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前項應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契約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二、違反契約之法律效果。
三、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
四、契約之解除權、終止權及其法律效果。
五、其他與契約履行有關之事項。
第一項不得記載事項,依契約之性質及目的,其內容得包括:
一、企業經營者保留契約內容或期限之變更權或解釋權。
二、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之義務或責任。
三、限制或剝奪消費者行使權利,加重消費者之義務或責任。
四、其他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事項。
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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