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阿給樓氓
窮人愛吹牛逼
之前一台BMW假的上新聞底下一堆留言在酸他乞丐 丟臉 可憐 都有最近的新聞只是要是我看到我行車紀錄器一定拿給米漿檢舉
RC8624 wrote:
人家掛bmw log...(恕刪)
也來湊個熱鬧吧
現在好多彩繪汽車/改裝機車 都貼不同的品牌貼紙
怎麼沒有被告呢
廠商看到有人幫它宣傳
高興得不得了了
所以呀 人家爽就好
以上就輕鬆對待就好
不過汽車換 LOGO確實是違法的
會變成無法辨識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十六條 (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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