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2006 wrote:
依法律來說年紀這麼小...(恕刪)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依本法應受處罰者,除依本法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2條、第60條、第67條定有明文,是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註二)代為照顧;倘有違反者,除「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外,其有犯罪嫌疑者,將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內文搜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