喇叭 wrote:
記得這好像要去監理站...(恕刪)
感謝提醒!如果是可以徒手拆卸的單車架、行李架....都是屬於活動式,是不需要進行變更登記的。
交通規範如下:
主旨:貴席函為95年6月30日修正發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附件15有關汽車設備變更規定之置放架,未包括可拆卸式(活動式)置放架,使民眾無所適從而衍生爭議,請研議解決方案乙案,復如說明,請 察照。
說明:
一、復 貴席國會辦公室95年11月9日鴻函字第09500073號函。
二、關於小型汽車置放架規定,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9款規定「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1)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38條第1項之規定。(2)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同規則附件15規定變更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應符合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之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規定,並檢附加(改)裝設備之統一發票及貨物稅完(免)稅證明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檢驗變更登記。
另如屬可隨時拆卸式(活動式)置放架,並無檢驗變更規範,及無須辦理變更登記,惟使用時仍應符合上開規則第77條規定。
三、至「固定式」及「活動式」如何認定乙節,就實務論如無須借助任何工具,能以徒手拆裝者即屬活動式;若需借助工具使得拆裝者即屬「固定式」。
四、另建議辦理變更小型汽車固定式置放架無須檢附貨物稅完(免)稅證明乙節,屬財政部權責,若該部認無須檢附,上開規則當予配合檢討修正。


也就是說整組沒到有(2單車架風切板)大概15000高速公路超車沒問題 就是要加風切板聲才會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