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9000 wrote:
本局另函請本市救護車設置機構,請確實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違者將依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逕行取締
這要如何取締,挺懷疑的
我家這邊的巡邏箱,每次派出所警員來簽到,旁邊停在紅線上的違停車輛都當作沒看到
我問他為什麼不取締,警員說盡量體諒市民;但違停車輛確實影響我家地下室停車場出入
我反問員警那誰來體諒本大樓住戶,他答不出來
現在警員都是按時分派任務,不是該時段他執行的任務,他就當作沒看到
即使主動告知員警,他也不見得會受理
我想說的是,要取締後有實際績效的,員警動作才會積極
mr.9000 wrote:
另請救護車載送緊急病患就醫時,以在不影響運送時間及安全考量下,注意警鳴器音量的調整,避免打擾市民安寧,本局將加強救護車動態檢查。
救護車駕駛主觀調整音量就代表沒有統一標準,又,動態檢查是否有頒布執行細則?
Mr.9000大,很多社會情況可以反應出來,台灣目前並不是一個細膩且自律的社會
不少人是以自我利益為最大準則,即使確實影響他人權益且違反道德或法律的情況下,你也不能指責對方
因為不少人會見笑轉生氣,不然就是硬坳到底或以大小聲扮流氓把你壓過去
在這種社會風氣下,旁觀者是不敢一起出頭的,受害者只能自求多福
這些人的下一代會有多好,不予期待
我常在想,在司法不公,立法修法不符社會現況,執法怠惰不力的惡性循環下
只有兩條路可走,一是同流合污,受苦當吃補,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二是努力賺錢&培養人脈,用金錢和勢力築成一道牆,將種種看不對的事阻隔在外
當然,最後你可以移民(但環境又不是我搞壞的,反而逼我移民呢?)
我看得懂你90%的文章內容,但你的細膩多方思考&考證,不全然適用於台灣
從01上的回應討論就可以看得出來
我贊同你之後用心的考證&補強解釋,但不看好其他短視之人會因此頓然大徹大悟
我的內心是希望台灣好的,不然我不會打這麼多字,但真的已經灰心也沒信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