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 台灣的法律真的是保護犯罪者的, 而不是保護良善人民,酒駕肇事致人於死在台灣居然是以 "過失" 論處! 酒駕的前提就已經不是過失了!我在加拿大長大, 在加拿大酒駕是非常嚴重的事情,若致人於死, 是以二級謀殺罪起訴 (明知如此作會有可能致人於死, 仍執意進行),這才是合理對酒駕肇事的懲罰, "過失" 笑死人了, 執意酒駕又哪來的 "過失"?真的應該發揮網路社群的力量, 請立法諸公將法令改一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