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高地遠心闊 wrote:
合約沒有寫「放棄審...(恕刪)
法律的事情,自然會憑藉著證據以及法條來做出最後的裁判。合約合不合理,有無不當的條款,會有專業的人士來解讀以及分析。小的不是專業,因此沒有立場提出關於法律攻防的看法。
然而,我想說的,法律所規範的,只是道德的最底限,在這件事情上面,除了法律之外,其實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於「人」的問題。
一個最簡單的想法,如果沒有真心想要買車,為何要簽下合約?
這個問題只有當事者自己知道到底發生了什麼問題,才會讓您在神智清楚、未被脅迫的情況下,簽下合約。您所訂購的車子,它不是一個幾十塊、幾百塊的物品,它是一個幾百萬的物品。我不清楚是怎樣的情況,可以讓這份價值幾百萬的合約,形同兒戲般的成立。如果您不是真心要買車,為何要走入展間,簽下合約呢?
如果是形同兒戲般的簽下合約,為何不用因此而付出代價?
從小的教育告訴我,自己做不到的事情,不要輕易做出承諾,更何況是一份實質上的契約,當您清楚地簽下姓名,不就是表示要履行這份合約嗎?沒錯,每個人都有做錯事情的時候,都有未考慮周詳的時候,這也是因此法律有對於消費者保護的機制,它提供一個標準讓普通民眾在無心做下錯誤的決定時,有時間可以重新考慮的可能。
但是從旁邊看來,實際上是,您先做下買車這個決定,也意識清楚地簽下了合約,之後才反悔不繼續履行合約,最後才提出其他合約不合理的情況。真相只有您自己知道,當您看到後來您認為不合理的合約條款時,為何還要執意簽下,並且在事後只推託於對法律的不明白,對條文規範不清楚,一筆帶過您對於簽下這份高達數百萬合約所應帶有的責任以及應有周詳的考慮。
也許,最後法律的訴訟能帶給您滿意的答覆,我也誠心祝福您能得到您所期許的結果。
但最後我想說的,
合約不是拿來給人兒戲,試想,如果每個人都常常簽下各式各樣的合約,才來反悔自己所做下的承諾,最後都走到對簿公堂。很難想像,在台灣社會已經不是具備相當多資源的情況下,我們還要有多少社會資源、法律資源,耗在這樣無聊的事情上。我們的社會,有許多更值得進步的地方,但我想,資源應該不是花在一個成年人對自己不負責的情況上。
個人淺見,仍祝福您能夠有個好的結果,並且從中學習到,任何一個承諾所具備的代價,以及承擔錯誤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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